
2025年,山西省市場監管系統聚焦消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突出的問題,深入開展“守護消費”鐵拳行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形成有力震懾,凈化消費市場環境。為進一步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引導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現選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一、忻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不執行轉供電政策、政府定價違規收費案
2024年12月3日,忻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線索,稱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電價違規收費。經查,康泰金街商戶的水、電費由當事人負責收取,自2024年3月2日至2024年12月3日期間,共違法超收電費水費共計9萬余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檢查工作,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主動將多收電費、水費退還商戶。忻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之規定,依法作出從輕處罰,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罰款18500元的行政處罰。
二、侯馬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五金日雜經銷店銷售的安全帽未取得工業生產許可證案
2025年4月3日,侯馬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投訴舉報,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2025年3月6日當事人從新絳縣某五金產品經銷店購進安全帽,該批產品外包裝未標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且未能提供該批安全帽的工業產品許可證、生產廠家信息等相關資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屬于首次違法,且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社會危害性較小,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臨汾市侯馬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使用規則》相關規定,依法作出從輕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高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使用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12月16日,高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日常檢查發現,當事人場所內有一臺電子汽車衡的稱重顯示控制器背后插有一個無線接收器,旁邊放置的遙控器可通過無線接收器改變稱量顯示的重量。當事人拒不交代該無線接收器真實來源,且未建立收購廢舊物資臺賬,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高平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涉案的計量器具,罰款2000元。
四、陽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潤城鎮某養生館虛假宣傳銷售保健食品案
2025年5月13日,陽城縣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線索,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主要經營康富麗牌蜂膠軟膠囊、伊路健牌魚油軟膠囊,均為保健食品,在沒有科學依據的情況下,以播放視頻和現場講解的形式宣傳“服用(康富麗牌蜂膠軟膠囊)保健品能有效降低患病幾率”、“血壓血糖降得更快”等功能,與產品實際標注的保健功能不相符。同時,當事人店門口張貼的“北同御選企業簡介”宣傳版面中有“秉承北京同 仁 堂文化.....以北京同 仁 堂高端滋補品、營養品為基礎”等宣傳內容;而“北同御選”康富麗牌蜂膠軟膠囊(凈含量250g)、伊路健牌魚油軟膠囊(凈含量300g)兩種保健品的產品標識上均無“北京同 仁 堂”生產、經銷的相關內容;康富麗牌蜂膠軟膠囊(凈含量15g)的產品標識上標注“經銷商:北京同 仁 堂興安保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保健食品分公司”,卻無“北同御選”商標標識,容易讓消費者誤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
鑒于當事人屬于首次違法,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相關事實并提供材料,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涉案保健食品來源渠道合法。晉城市陽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有關規定,依法作出從輕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虛假宣傳行為,罰款20000元。
五、太原市尖草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造型店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案
2025年4月8日,太原市尖草坪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稱,某造型店辦理儲值卡時存在違法行為,執法人員隨即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在辦理儲值卡時未提前告知會員費,且VIP會員卡上標注“此卡最終解析權歸本店所有”,經調解后當事人退還消費者部分費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太原市尖草坪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六、太原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山西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5年6月17日,太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線索后對某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涉嫌發布違法廣告行為開展核查。經查,該公司作為廣告經營者,受長沙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委托,通過青海某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在青海衛視發布“古戀美護眼貼”廣告。廣告中使用“有散寒止痛疏通經絡排毒明目的功效”等宣傳治療功能的用語。經核實,“古戀美護眼貼”為普通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并參照《山西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太原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廣告費用9600元,罰款19200元,罰沒款合計28800元的行政處罰。
七、朔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麻辣香鍋店違反網絡餐飲服務相關規定案
2025年4月1日,朔州市市場監管局通過外賣平臺大數據分析,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美 團”外賣平臺提供的《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有效期為2021年9月2日,已過期。當事人現場提供了在有效期內的《食品小經營備案證》,但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
朔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
八、陽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執行政府定價違規收取水費案
2025年4月份,陽泉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接到某物業公司涉嫌高于政府定價收取小區水費的案件線索后,第一時間對線索進行了核查。經查,該公司多收取水費的違法行為屬實,在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間,當事人違規收取水費共計:18731.3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在檢查發現問題后,做到及時整改。在下達《責令退款通知書》后,積極實施清退工作,為業主退費到戶。參照《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第十條以及《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9300余元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