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市場監管局發布2025年煙草綜合治理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5年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圍繞“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產業發展”目標,以“煙草市場整治”專項行動為牽引,將煙草市場整治與打擊假冒偽劣、整治無證經營、保護商標專用權等工作緊密結合,集中力量查辦了一批具有典型性、警示性的案件,有效凈化了市場環境。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石門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田某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案
2025年10月15日,石門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石門縣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檢察建議書,建議對田某追究行政責任,該局當日核查后予以立案調查。經查,自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12月14日,當事人在未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石門縣縣城、澧縣、湖北等地銷售白沙系列“和天下”卷煙,銷售金額為人民幣31880元。其2023年12月銷售的“和天下”卷煙,經湖南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鑒別,系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二款之規定,石門縣市場監管局對田某無證經營煙草銷售業務、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6546元的行政處罰。
二、寧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寧鄉某煙酒店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12月26日,寧鄉市市場監管局會同煙草局對當事人經營現場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卷煙零售業務、銷售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經查明,當事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自2024年6月23日到期后,在未續期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繼續銷售芙蓉王、和天下等品類香煙,銷售金額為6295元;且其銷售的芙蓉王香煙經湖南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鑒別,系侵犯“芙蓉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二款之規定,寧鄉市場監管局對寧鄉某煙酒店無證經營煙草銷售業務、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權的“芙蓉王”香煙20條零7包,罰款10038元的行政處罰。
三、岳陽樓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岳陽樓區某電子產品經營部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的電子煙案
2024年10月17日,岳陽市公安局岳陽樓分局將岳陽樓區某電子產品經營部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的電子煙案件移送岳陽樓區市場監管局,稱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4年10月22日,岳陽樓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經營的“岳陽樓區小悅電子產品經營部”成立于2020年9月9日,2023年6月10日取得《煙草專賣銷售許可證》,主要從事電子產品和電子煙的經營,經營當事人銷售金額98032元,獲利50705元。2023年3月6日,公安機關對該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除煙草口味外其他口味的煙彈307個。現場查獲產品經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鑒定,檢測樣品不符合《電子煙》國家標準(GB41700-2022)的要求。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岳陽樓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0705元,罰款人民幣29295元的行政處罰。
四、鶴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鶴城區某便利店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案
2025年9月22日,懷化市鶴城區市場監管局聯合懷化市煙草專賣局檢查發現鶴城區某便利店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開展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卷煙零售業務,當事人進貨渠道不正規(零散從其他店家購進),未建立經營臺賬,卷煙外包裝編碼被銷毀,未繳納稅款。現場查獲卷煙89條(17800支),均存放于店內對外銷售,涉案煙草制品貨值金額40424元,查獲違法所得1839.3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懷化市鶴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39.3元,罰款17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桃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益陽市桃江縣某臺球俱樂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案
2025年4月23日,桃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存放有“和氣生財”卷煙12條零4包、“芙蓉王”卷煙24條零6包用于銷售,且當事人無法提供《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立案查明,當事人自2025年2月20日起,在未取得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其以470元/條購進“和氣生財”18條,以225元/條購進“芙蓉王”28條,購進總額14760元。已銷售部分卷煙獲得銷貨款3930元,現場查獲的卷煙按進價計值12370元,違法經營總額合計16900元,違法所得533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桃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33元、罰款5070元的行政處罰。(王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