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發布管理辦法》,現將2026年度第一批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不正常運行廢氣治理設施、危險廢物非法處置、檢測檢驗機構出具不實報告等領域,在地方性法規適用、行刑銜接、新裝備應用、非現場監管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請各地認真學習、參考借鑒。
案例一
寧波市余姚市某加油站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案
案例特點
本案為依托紅外熱成像氣體泄漏檢測儀這一科技手段精準發現違法線索,結合現場執法和采樣檢測查處的一起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5年9月8日,寧波市生態環境局余姚分局執法人員運用紅外熱成像氣體泄漏檢測儀等快速檢測設備對轄區內加油站開展系統巡查工作。在進行至某加油站加油區域外圍時,儀器顯示有氣體外溢情況,執法人員隨即對該加油站加油區、儲油區、油氣回收裝置連接管路等關鍵區域進一步掃描。在對9號與11號加油槍進行掃描時,儀器屏幕清晰顯示加油槍與油管連接處存在明顯的氣體外溢現象,初步判定該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存在運行異常的情況。為進一步判定氣體排放情況,執法人員立即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加油站現場使用的18把汽油加油槍的油氣回收裝置全部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該加油站Ⅲ號加油機9號和11號加油槍的氣液比檢測數據分別為0.47和0.43,未達到《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20)5.3中規定的標準限值1.00-1.20,檢測結果判定為不達標。不符合《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20)4.3.1的要求。
處理結果
該加油站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加油站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于2025年11月26日對該加油站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的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利用紅外熱成像氣體泄漏檢測儀這一執法新裝備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并通過現場采樣檢測的方式鞏固強化證據鏈,科技賦能、精準高效地查處企業違法行為。
一是升級執法能力。新型執法裝備的運用有效破解了傳統執法“看得見、摸不著”“管得了、查不精”的痛點難點,將無形的污染物轉化為可視化的圖像,使執法線索從“難以捕捉”變得“直觀清晰”,推動執法模式從“人防為主”向“技防優先”轉變,問題發現率較傳統人工巡查大幅提升。
二是提升執法效率。新型執法裝備的集成應用大幅壓縮了執法全流程耗時,推動監管效能迭代升級。紅外熱成像氣體泄漏檢測儀等裝備針對重點污染區域開展動態掃描,快速鎖定污染范圍并溯源污染源頭,為大氣污染應急處置提供實時數據支撐。
三是規范涉企行政檢查。以新型執法裝備應用為抓手,嚴格落實“無事不擾”原則,推動涉企執法檢查規范化、精準化。通過執法檢查與科技監測相結合,依托執法裝備開展非現場、無感式監管,對合規企業減少非必要現場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迎檢負擔。
案例二
溫州市鹿城區王某、張某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例特點
該案件為借力高效行刑銜接機制破獲的一起涉案危險廢物超過40噸的典型案例,從群眾舉報、科技偵查、聯合辦案到司法審判,全面彰顯了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協同效能。
案情描述
2025年3月,溫州市生態環境局鹿城分局執法人員接群眾舉報稱轄區內有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執法人員立即開展前期摸排。執法人員利用搭載高清攝像設備的無人機,對目標區域進行多日連續高空巡航與遠程監控,通過持續拍攝、動態記錄,精準捕捉違法現場的作業規律、人員活動及固廢堆放情況,完整固定了非法回收、切割、銷售廢油桶的關鍵證據鏈。2025年3月11日,鹿城分局執法人員聯合公安機關開展收網行動,現場查獲廢油桶、已切割壓平的廢油桶鐵皮、廢油桶桶蓋和桶底、油泥等共計12.62噸。經溫州市工業科學研究院鑒定,上述查獲的固體廢物中有10.82噸屬于危險廢物。
經進一步調查,涉案人王某、張某伙同韋某在鹿城區藤橋鎮開設廢油桶回收處置加工點,在無危廢處置資質的情況下,對廢油桶進行回收、處置,截至案發時已出售加工好的鐵皮鐵桶蓋超過41.8噸,回收處置廢油桶過程產生的油泥流入加工點雨水井中,雨水井內有明顯油污痕跡,經檢測雨水井內石油類濃度為21.7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級標準(5mg/L)的排放限值,已對環境造成污染。
處理結果
王某、張某、韋某在無危廢處置資質的情況下,對廢油桶(經鑒定屬于危險廢物)進行回收、處置、銷售,已超過3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已涉嫌污染環境罪。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相關規定,溫州市生態環境局鹿城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
2025年9月,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5年10月,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張某作出污染環境罪刑事判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韋某另案處理。
典型意義
一是科技賦能,構建非現場執法新范式。本案突破傳統“人海戰術”執法瓶頸,運用無人機航拍等科技手段進行高空偵察、遠程監控與證據固定,有效克服了違法活動隱蔽性強、反偵察意識高等取證難題,實現了對環境違法犯罪的“精準鎖定”和“降維打擊”。
二是行刑銜接,打造協同共治完整鏈條。案件從線索發現到刑事判決僅用時7個月,其高效辦結關鍵在于“環保+公安”深度融合的高效協同機制。在調查啟動階段,公安機關即零時差“同步介入”,雙方在線索研判、踏勘現場等環節“并肩作戰”,案件在正式移送前,雙方已共同審核完善案卷,有效打通了案件移送的“最后一公里”,確保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對接,形成了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的有效閉環,彰顯了行刑銜接機制的強大合力。
三是鐵腕懲處,彰顯懲治危廢犯罪決心。本案為作坊式窩點作案,非法處置的危險廢物總量超過40噸,揭示了“螞蟻搬家”式違法活動潛藏的巨大環境風險。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犯罪分子判處實刑并處罰金,明確傳遞出“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鮮明信號,對潛在環境違法犯罪形成了有力震懾。
案例三
湖州市長興縣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活性炭更換周期未達到相關技術要求案
案例特點
該案為湖州市發現并查處的首例“使用活性炭的更換周期未達到國家、省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案件。
案情描述
2025年10月,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執法人員利用浙江省固體廢物監管信息系統對轄區內申報2025年危廢管理計劃企業開展巡查,發現長興縣某新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無廢活性炭產生、轉移記錄,但調閱該企業建設項目環評等資料確認,企業主要從事過濾材料生產,生產廢氣收集后經水噴淋+過濾棉+二級活性炭廢氣治理設施處理后排放,廢氣治理設施運行會產生廢活性炭。執法人員隨即赴現場進行核實。通過調取企業生產運行臺賬、用電記錄、產品生產記錄等發現,該企業2025年廢氣治理設施已累計運行1170小時,但一直未對活性炭進行更換。
經進一步調查核實,該企業廢氣治理設施產生的活性炭委托某活性炭集中再生企業處置,對照《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揮發性有機物治理體系建設技術指南(試行)》,屬于“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VOCs治理體系”中的“活性炭吸附用戶”,應當執行“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規定,涉嫌存在“未按規定定期更換活性炭”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湖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使用活性炭處理揮發性有機物,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钡囊幎ǎ罁逗菔写髿馕廴痉乐我幎ā返谑龡l第三款“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使用活性炭的技術指標、填充量或者更換周期未達到國家、省相關標準和技術要求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钡囊幎?,湖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6年1月5日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27000元整。
典型意義
一是非現場監管提升執法質效。本案線索源于浙江省固體廢物監管信息系統的數據篩查,體現了生態環境執法向智能化、精準化轉型的趨勢。通過科技賦能,實現對企業治污設施運行情況的遠程監督,有效提升了環境監管的精準性和時效性。
二是地方立法解決監管瓶頸?;钚蕴课绞菗]發性有機物治理的常用工藝,其更換周期直接關系治污實效。湖州市地方法規中,將企業治污設施管理應當遵守技術規范納入法規內容,為后續違法行為認定提供了強有力支撐。
三是公開懲戒壓實主體責任。使用活性炭廢氣治理設施企業面廣量大,本案的辦理對該類企業敲響了警鐘,提高了同類企業自主規范管理意愿,有力壓實了企業污染防治主體責任,促進了行業整體治理水平提升,為區域空氣質量改善提供執法支撐。
案例四
嘉興市海鹽縣某五金廠通過暗管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案
案例特點
本案是一起根據群眾信訪舉報線索精準查獲的通過暗管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
2025年6月3日,嘉興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一起反映企業向污水管網排放未經過處理廢水的信訪舉報線索,對海鹽縣某五金廠開展突擊檢查,發現企業主要從事五金配件的制造加工,生產廢水主要為五金配件加工過程中,三酸拋光、著色、封閉等環節產生的清洗廢水。企業根據環評要求配套建設了污水處理站,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正在生產,污水處理站未在運行,但廢水總排口正在排放廢水。
經開挖發現,該企業通過預先布設的管道和地下暗管直接將預存的原水經廢水總排放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監測人員對排放口排放的廢水采樣監測,數據顯示,pH值1.7、總磷3.41×103mg/L、總鉻9.05mg/L、總鎳9.35mg/L,分別超過排放標準4.3個單位、426倍、18.1倍、93.5倍。執法人當場對上述企業違規布設的排放廢水管道閥門進行了查封。該企業利用暗管偷排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且廢水中重金屬含量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嫌通過暗管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質。
處理結果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十七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已涉嫌污染環境罪,嘉興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7月2日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2025年12月30日,企業實際經營者兼污水處理工作主管人員被海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典型意義
暗管排污具有隱蔽性強、易規避現場檢查的特點,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并未局限于常規表面檢查,而是緊抓企業污水治理設施未運行,但廢水正在排放的疑點,排摸廢水來源;在發現暗管排污行為后,第一時間采取現場拍照、錄像、查封暗管接口等方式固定排污事實,同步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對排放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精準出具監測報告,形成完整證據鏈,有效解決了環境污染案件“取證難、定性難”的問題。這種行政調查與刑事立案標準無縫對接、證據材料同步移送、執法司法協同聯動的工作模式,充分發揮了行政監管的前端發現優勢與刑事司法的后端震懾作用,彰顯了“生態環境底線不可觸碰、違法犯罪必受嚴懲”的堅定立場,為完善環境污染行刑銜接機制提供了實踐范本。
案例五
衢州市智造新城查辦某車輛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測報告案
案例特點
該案為省、市跨部門雙隨機檢查過程中,多部門聯動發現的一起機動車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排放檢測報告案。
案情描述
2025年6月18日,省、市兩級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對某車輛檢測有限公司開展聯合雙隨機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自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6月18日,該公司在環檢線工段“工況法排放測試系統”上多次修改扭力系數。經調查,車輛檢測過程中,如單獨修改扭力系數而未使用砝碼件標定值,會導致車輛檢測過程中加載力輸出不準確,從而影響功率測定及最終的檢測結果;該公司在部分車輛檢測功率無法達標的情況下,通過修改扭力系數提高車輛檢測通過率。該公司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修改扭力系數行為存在間歇性、階段性,排查涉案報告工作量較大。執法人員通過AI模型,對系統后臺扭力系數修改記錄、車輛檢測記錄、檢測報告記錄進行比對分析,確認該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測報告共計236份,非法獲利3.304萬元。
處理結果
該公司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2025年11月13日,衢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罰款34萬元,沒收違法所得3.304萬元。
因2025年1月,該公司曾因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受過1次行政處罰,本次又出具虛假排放檢測報告,且出具虛假排放檢測報告涉及10輛以上車輛,根據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的“情節嚴重”,2025年12月11日,衢州市生態環境局以移送函形式移送衢州市市場監管局,建議取消其檢測資格。
典型意義
一是跨部門聯合檢查形成監管合力。本案為機動車檢測機構跨部門聯合雙隨機檢查,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和公安三部門協同分工,通過“綜合查一次”模式,即有效解決了多頭監管、重復檢查的問題,減輕企業迎檢負擔;也能融合三部門不同專業角度,更容易發現深層次問題,提升監管精準性;同時,對發現的出具虛假報告的嚴重違法行為,形成生態環境部門罰款、市場監管部門取消資質的跨部門聯動處罰,增強執法威懾力。二是AI模型數據分析助力案件查辦。AI模型可以通過快速比對分析大量數據,在復雜、間歇性的違規行為中精準識別出兩百余份虛假報告,解決了人工排查耗時耗力、易遺漏的難題,推動生態環境執法智能化、高效化。
案例六
麗水市松陽縣某廢品回收站非法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件特點
本案是生態環境部門依托群眾信訪舉報線索,通過多輪調查取證、專家危險特性認定、跨部門協作鎖定違法事實的典型案件。涉案危險廢物種類多、數量大,違法行為覆蓋收集、貯存、處置等多個環節,充分體現了生態環境部門對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堅決態度,為規范廢品回收行業危險廢物管理提供了重要執法參考。
案情描述
2025年9月24日,麗水市生態環境局松陽分局接群眾舉報,立即對轄區內某廢品回收站開展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站未在生產,但東側空地露天堆放114個白色塑料桶及65個拆卸鐵架,有明顯刺激性氣味,滲濾液與雨水混合呈黑褐色,地面留有黑色污漬,部分桶體有切割痕跡。此外,場地內還堆放有2袋廢機油桶和3個藍色塑料桶,均未采取防雨防滲措施。
執法人員迅速對涉案物品及車輛進行先行登記保存,并委托監測機構對滲濾液、土壤等采樣檢測。經查,白色桶為水合肼噸桶,藍色桶為三溴化磷桶,均為負責人李某從某科技公司運出,該回收站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在公安機關協助下,調取道路監控證實,李某于2025年9月11日、17日、22日、23日多次運輸上述化工桶至該站,并已將部分三溴化磷桶破碎裝袋。9月28日檢測結果顯示,該站沉淀池及場外滲坑廢水中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均超標。10月13日,經3名專家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及相關標準認定,涉案廢三溴化磷桶及其破碎物、廢水合肼桶、水合肼滲濾液混合物、廢機油桶均屬于危險廢物。10月14日過磅確認,涉案危險廢物總重達12.59噸。
處理結果
該廢品回收站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規定。鑒于其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達12.59噸,遠超3噸以上的刑事立案標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已涉嫌污染環境罪,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規定,麗水市生態環境局已于2025年10月29日將案件移送松陽縣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責令該回收站限期整改,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典型意義
一是拓寬線索渠道,推動社會共治。本案線索來源于群眾舉報,彰顯了公眾參與環境監督的重要性,有效彌補監管盲區,構建了“群眾舉報+部門響應”的協同治理機制。
二是規范調查程序,夯實執法基礎。通過現場檢查、調查詢問、監控調取、采樣檢測、專家認定、稱重計量等多種手段,形成完整證據鏈,突出專業認定在案件定性中的關鍵作用,體現執法工作的科學性與規范性。
三是強化行刑銜接,形成震懾效應。針對涉案數量大、危害重的特點,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啟動行刑銜接機制,實現行政查處與刑事追究無縫對接,向社會傳遞對危險廢物違法“零容忍”的鮮明信號,倒逼相關行業落實環境主體責任,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