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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規范涉企執法裁量權行使典型案例

2026-01-29 16:30:00 上海市場監管

近日,長三角地區三省一市市場監管部門聯合發布新修訂的《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進一步統一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的認定標準和執法尺度,持續優化區域營商環境,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在完善制度供給的同時,圍繞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和從重處罰五個裁量階次,同步發布一批規范涉企執法裁量權行使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涵蓋反不正當競爭、價格、食品安全、廣告、特種設備安全、商標侵權等多個執法領域,旨在推動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執法標準全面銜接,促進行政執法寬嚴相濟、過罰相當。

某公司發布未表明引證內容出處和適用范圍的廣告不予處罰案

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某公司通過公司官網等媒介發布“臨床證明某鏡片能有效延緩近視加深平均達67%”等宣傳內容,涉嫌違法。經查,當事人系依據臨床試驗論文發布廣告,但在發布時未注明論文標題、網址等引證出處,未明確“適用人群年齡范圍”等適用范圍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構成發布的廣告中引證內容沒有表明出處和適用范圍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廣告數據基于真實臨床試驗、對消費者誤導作用較小,危害后果輕微,且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撤除違法廣告、在新廣告中補充引證信息、標注適用范圍,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并結合《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2023年版)第六條第二款等規定,徐匯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并進行教育。

本案例為眼鏡行業廣告宣傳劃定合規邊界,引導企業規范引證行為,既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又兼顧執法力度與溫度,助力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為同類案件處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予處罰案

2025年3月,江蘇省溧陽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其在某超市購買的一款海帶零食超過保質期。經查,除舉報人購買的1包涉案超期食品外,還剩2包在貨架上銷售。截至案發,涉案超期食品貨值金額15元,違法獲利1.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版)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貨值金額較小,危害后果輕微,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銷毀涉案食品,符合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五項不予處罰的適用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結合《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2023年版)第六條第二款等規定,溧陽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不予處罰,并進行教育。

案后,市場監管部門指導當事人完善商品盤點和記錄制度,防止同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某飯店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發生變化未申請變更不予處罰案

2025年2月,安徽省銅陵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案件線索,反映某飯店未取得冷食類食品制售許可銷售涼菜。經查,當事人在其店內現場經營拼盤涼菜、熟制牛肉涼面兩款涼菜,在某平臺網店經營牛肉涼面一款涼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21年版)第十六條第一款和《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構成未按照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且未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入網經營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其經營場所條件滿足經營素食涼菜的要求,案發后主動改正并依法取得變更許可,違法行為輕微,未對消費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場監管總局《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三項不予處罰的適用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結合《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2023年版)第六條第二款等規定,銅陵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不予處罰,并進行教育。

案后,市場監管部門指導當事人認真學習相關法律規定并履行相關義務,引導其自覺提升合法合規意識。

某貿易商行發布違法食品廣告減輕處罰案

2023年12月,浙江省海寧市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稱某貿易商行涉嫌發布違法廣告,要求查處。經查,2023年11月,當事人在其自有淘 寶平臺店鋪上架一款名為“脫脂配方奶粉(調制乳粉)”的預包裝食品,在該商品詳情頁面中,當事人使用含有“真低卡”字樣的圖文內容作為商品廣告。經查,該商品每100g能量達1522KJ,不符合《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低能量聲稱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版)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發布虛假食品廣告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其自有淘 寶平臺店鋪首次發布違法廣告,涉案商品銷售量少且發布時間短,并及時糾正,符合《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2023年版)第八條第三項等規定的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海寧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減輕處罰,處罰款11000元。

案后,市場監管部門向當事人發放《電商廣告宣傳合規指引》并進行了針對性的指導,當事人表示要認真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合法發布廣告、自覺合規經營。

某酒業公司虛假宣傳減輕處罰案

2024年4月,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反映某酒業公司非“中華老字號”企業,非法生產標示“中華老字號”字樣和標志的白酒,涉嫌違法。經查,當事人在未經商務部門認定為“中華老字號”企業的情況下,擅自定制印有“中華老字號”字樣和標志的白酒包裝,用于白酒生產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版)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違法行為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社會危害性較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版)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2023年版)第八條第三項、《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47】項等規定,譙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減輕處罰,處罰款26000元,并監督當事人將涉案包裝材料和產品標簽銷毀。

案后,市場監管部門向當事人宣傳“中華老字號”基本常識及相關法律法規,開展合規經營指導,督促其規范合法經營。

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從輕處罰案

上海某公司在互聯網交易平臺上推出勞斯萊斯婚車出租套餐,但實際是租賃擅自使用勞斯萊斯公司注冊商標的假冒勞斯萊斯車輛,并轉租給婚禮新人。當事人明知涉案車輛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仍謊稱為勞斯萊斯汽車并出租給消費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系故意從事違法行為,但同時系初次違法,對外轉租涉案車輛的次數少,在案發后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說明違法事實,并及時下架案涉侵權車輛租賃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并結合《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2023年版)第八條第二項等規定,經綜合裁量,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處罰款44000元。同時,對于本案相關的其他當事人,均依法作出相應行政處理。

案后,一方面,普陀區市場監管局指導當事人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學習,提升合法合規經營意識,避免再次出現此類違法行為。另一方面,不斷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指導,及時制止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某公司違法收取除電費和省規定的損耗費用外的其他費用從輕處罰案

2024年3月,浙江省臺州市三門縣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某公司向承租商戶收取的電價較其向供電企業支付的月平均電價上浮幅度達40%以上。經查,當事人作為轉供電主體,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期間向所有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總和超過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電費,額外多收取30894.47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浙江省電力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構成收取除電費和省規定的損耗費用外的其他費用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轉供電過程中先行墊付并承擔了部分費用,主觀惡性程度相對較輕,案發后積極退還全部多收電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和《浙江省電力條例》第七十六條、結合《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2023年版)第八條第三項等規定,三門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5000元的從輕處罰。

案后,市場監管部門通過行政指導督促當事人嚴格執行電價政策,規范電費分攤機制,同時聯合相關部門開展轉供電環節專項排查,推動區域內轉供電主體自查整改,有效維護終端商戶的合法權益,減輕小微經營者的用電負擔,為小微市場主體健康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某公司實施混淆行為一般處罰案

2024年1月,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某公司通過宣傳權利人A公司旗下知名卡通動漫形象實施引人誤認為與A公司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經查,當事人為在經營中獲得競爭優勢,在與A公司不存在合作關系也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在店鋪醒目位置大量使用A公司知名動漫形象及名稱進行宣傳,引人誤以為其與A公司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版)第六條的規定,構成商業混淆違法行為。

當事人實施混淆行為攀附意圖明顯,具有主觀故意,其行為對消費者的誤導性較強,違法行為持續達13個月。但同時考慮到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能夠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版)第十八條規定,經綜合考量,黃浦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一般處罰,處罰款150000元。

案后,黃浦區市場監管局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向當事人制發行政指導書。經指導,當事人規范經營模式,完善合規制度,建立內容審核機制,避免今后發生其他違法行為。權利人A公司也對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表示感謝與肯定。

某跨境電商公司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一般處罰案

2024年11月,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反映某跨境電商公司涉嫌侵權。經查,當事人以42元/雙價格購進白鞋387雙,購進后經過噴漆-改色-晾干-裝盒等流程制作“耐克空軍一號白鞋”,欲以39.9美元/雙的價格在亞馬遜平臺銷售。 經商標權利人辨認,上述涉案產品屬侵權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當事人明知涉案白鞋是侵權商品,仍予以加工銷售,主觀故意明顯,但考慮到當事人在被查處期間,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綜合裁量,淮安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給予一般處罰,處罰款120000元,沒收387雙涉案侵權商品并依法銷毀。

案后,市場監管部門指導當事人規范經營行為,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增強守法意識,避免再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

某加工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案

江蘇省揚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加工廠生產地溝油,遂第一時間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查獲大量豬槽頭肉、乳腺肉、豬碎肉等豬肉加工下腳料,以及熬制的豬油、熬油產生的油炸餅和成品油等。當事人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用油的行為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揚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經法院審理,對相關當事人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并沒收相關物品和違法所得。

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揚州市市場監管局積極與法院做好銜接。鑒于本案違法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版)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等規定,對當事人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用油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吊銷某加工廠《食品生產許可證》,對四名自然人限制從業,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安全無小事,對于食品安全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重點領域,市場監管部門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緊抓不放、持續發力。本案通過行刑聯合共治,實現全鏈條閉環監管,對違法主體形成強大震懾,彰顯市場監管部門捍衛食品安全的決心,切實守護群眾的餐桌安全。

某制藥公司商業賄賂從重處罰案

某制藥公司為涉案藥品地氯雷他定膠囊的生產廠家,為了維持涉案藥品在桐廬縣某醫院的銷量,委托莊某進行推廣,與該醫院工作人員王某約定:由王某負責涉案藥品在醫院的持續采購,并向王某支付回扣。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間,通過王某運作,該醫院共計采購涉案藥品2萬余盒,采購金額120余萬元。王某收到涉案藥品回扣款共計58萬余元。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版)第七條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違法行為。

案件調查過程中,浙江省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先后四次向當事人送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涉案藥品的成本核算表、利潤統計表等相關財務數據材料,并派專人赴廣東省當面與當事人進行溝通,但當事人均不予提供,導致其違法所得無法計算,嚴重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版)第十九條,結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和《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從重處罰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商業賄賂的時間、次數和金額等因素,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從重處罰,處罰款2400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均支持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本案中王某犯受賄罪已經判刑。

某物業公司使用檢驗不合格電梯且未配備具備資質的安全管理員從重處罰案

2023年12月,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市場監管局對某小區開展特種設備檢查時,發現某物業公司管理的三部電梯在檢驗不合格的情況下仍繼續使用,且未配備具備資質的電梯安全管理員,執法人員遂責令其限期整改。執法人員再次復查時,當事人僅停用其中一部電梯,其余兩部仍在違規使用。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多次拒絕接受詢問、拒簽文書、拒不提供材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及未配備具備資質的安全管理員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拒不配合調查、拒不整改,且持續使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和《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第240條關于從重處罰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懷遠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從重處罰,對使用檢驗不合格特種設備的行為處罰款219000元,對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行為處罰款38000元,合計257000元。

案件執行后,當事人完成了全部電梯安全隱患整改,取得合格檢驗報告,并配備持證安全管理人員。本案通過對特種設備違法行為的嚴厲懲處,強化了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對物業行業規范使用電梯具有警示意義。

(責任編輯: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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