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郴州市市場監管系統扎實開展“年關守護”行動,嚴厲查處“兩節”兩會期間食品藥品、重點工業產品、特種設備、知識產權保護等違法行為,始終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查辦了一批典型案例?,F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汝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汝城縣某液化氣公司液化氣充裝短尺少稱變相提高商品價格案
2025年10月11日,汝城縣市場監管局對汝城縣某液化氣公司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其經營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量不足。經查,當事人采用液化氣瓶體標示的空瓶凈重設置固定瓶重,未考慮“殘液”等因素造成的瓶重差異,亦未對欠量進行金額補足,在設置總重后完成瓶裝液化氣的灌裝,按照氣瓶型號標示的凈重量以10元/kg價格對外銷售。2025年5月1日至10月14日,當事人銷售YSP-15型鋼瓶液化氣27564瓶,YSP-5型鋼瓶液化氣86瓶,累計短缺量10777.41kg,多收金額107774.1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八)項的規定,構成了短尺少稱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違法行為。2025年12月30日,汝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7774.1元,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的查處,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監管為民的責任擔當,嚴厲查處“短尺少稱”等侵害群眾利益行為,有效規范燃氣市場經營秩序,夯實社會誠信建設根基。
案例二
郴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案
2025年9月23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線索,依法對某能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進行氣瓶充裝作業時,氣瓶充裝作業人員曹某同時兼任檢查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附件D《氣瓶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條件》“D2.2.3作業人員:(1)每個充裝地址作業人員(充裝人員,下同)每個班次不少于2人,并且持有氣瓶充裝作業人員資格,在氣瓶充裝作業時,作業人員不得同時兼任檢查人員…”的要求。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違法行為。2026年1月12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氣瓶充裝人員同時兼任檢查人員,觸碰特種設備充裝安全操作紅線,違反安全技術規范硬性要求。本案的查處,有效提升氣瓶充裝單位合規經營意識,進一步壓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堅決守住特種設備安全底線。
案例三
永興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永興某廚具店銷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氣灶具案
2025年12月11日,永興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案件線索:永興某廚具店銷售的家用燃氣灶具(型號:JZY-Q01-H;生產商:佛山市廚藝電器有限公司;生產批號:2024/08/28)經監督抽檢,“熱負荷偏差”檢驗結果為-20.89%,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的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2025年7月31日從永興縣某電器經營店(另案處理)以120元 /臺價格購進涉案家用燃氣灶具2臺,其中用于監督抽樣樣品1臺(收取樣品價款268元),退貨給供貨商1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2026年1月23日,永興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48元并處罰款536元的行政處罰。
燃氣灶具熱負荷偏差是指燃氣灶具實際燃燒產生的熱量與標稱熱負荷值之間的偏差程度。熱負荷偏差不合格可能導致燃氣灶火力不穩定、燃燒不充分,增加火災、燃氣泄漏等安全風險。此類案件查處,避免因燃氣灶具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案例四
郴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北湖區某珠寶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5年11月26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北湖區某珠寶店作出沒收YB12002型號電子天平1臺,罰款1900元的行政處罰。2025年8月6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北湖區某珠寶店向消費者提供黃金首飾加工服務時用于結算的計量器具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使用的YB12002型號電子天平未經強制檢定。執法人員將該電子秤送至郴州市計量測試檢定所進行檢定,經檢定,該電子秤具有作弊功能。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和使用未經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違法行為,郴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計量作弊直接侵害消費者財產權益,違背公平交易原則。本案的查處,對珠寶行業形成警示教育,倒逼經營主體規范計量行為、恪守經營底線,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緊盯民生計量領域痛點、對計量欺詐行為“零容忍”的態度。
案例五
桂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桂陽縣某批發部銷售不合格燃氣器具案
2025年10月24日,桂陽縣市場監管局對桂陽縣五云觀市場某批發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在售的4個商用燃氣灶具(猛火爐)、7個液化氣噴火槍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無熄火保護裝置,無產品合格證明,噴火槍的連接軟管為橡膠軟管。上述燃氣器具不符合國家標準《商用燃氣燃燒器具》GB35848-2024、《燃氣燃燒器具安全技術條件》GB16914-2023的規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2025年12月31日,桂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燃氣器具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器具存在安全風險隱患。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對燃氣器具市場的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劣質燃氣具及其配件的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案例六
郴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蘇仙區某烤牛肋條自助店涉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2025年10月24日,郴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蘇仙區某烤牛肋條自助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操作間冷藏柜中存放的KINGZEST天禾榴蓮醬(1袋,凈含量:500克,保質期:9個月,生產日期2024年8月7日,保存方式:宜冷藏,置于陰涼干燥處,已拆封使用)、通順芝麻調和醬(1瓶,凈含量:3千克,保質期:12個月,生產日期:2024年10月8日,已拆封使用)、李 錦 記錦珍叉燒醬(調味醬)(1瓶,凈含量:3.7kg,保質期:一年,生產日期:2024年8月7日,已拆封使用)。上述3種食品原料均已超過保質期。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涉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為。郴州市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對當事人開展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年關將至,市場監管部門緊盯民生餐飲領域嚴監管,倒逼餐飲經營主體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原料采購、儲存、使用全流程管理。本案的查辦,進一步織密民生食品安全防護網,切實筑牢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防線,持續優化消費環境,讓消費者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