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2016年3月1日至5月31日,當事人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分公司發布兩則含有“購買小鮮2等四個機型手機送50M寬帶”和“辦理電信月基本費87元至129元不等的四類套餐贈送寬帶、電視費、機頂盒、流量、話費”內容的電信相關業務營銷印刷品廣告。
吉林省長春市工商局認為,當事人發布的廣告對贈送的50M寬帶并未作出任何說明,眾所周知,辦理寬帶業務是有時長期限的,而當事人對附贈的寬帶業務的期限沒有進行任何明示。根據《廣告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在實際發布該項活動廣告宣傳時,沒有對此進行明示,已構成發布違法廣告行為。
另外,廣告中“辦理電信月基本費87元至129元不等的四類套餐贈送寬帶、電視費、機頂盒、流量、話費”,在實際的具體營銷活動中對“87/101/109/ 129元套餐”活動內容的選擇性宣傳是有前提條件的。按當事人提供的活動整體方案看,上述電信業務必須在2016年5月至7月的期限內,同時預存200元至400元的話費才能辦理。根據《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廣告宣傳中對消費者參與該項活動所需的必要條件進行準確、清楚、明白的描述,但當事人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已構成發布違法廣告行為。
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對當事人罰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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