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海口2月19日消息(南海網記者高鵬 通訊員孫秀英)2月19日,記者從省生態環境廳了解到,日前,海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印發《海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從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戴上了“緊箍咒”,堅定維護公眾環境權益。
據了解,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方案》提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總體目標:到2020年,力爭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據介紹,海南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作為加快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重要內容。“將重點按照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負責人表示。
《方案》明確了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6類適用范圍: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海南省總體規劃中劃定的一級生態功能區(即陸域生態保護紅線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生產生活人口較密集區域的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其他區域發生的直接導致大氣、地表水、地下水或土壤等環境質量或生物多樣性下降等嚴重后果的;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構成刑事犯罪的。
《方案》指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省、市縣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省、市縣政府可指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林業等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按照《方案》任務要求,海南將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踐。2019年底前,省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林業等相關部門將根據職責分工,積極開展生態環境損害案件的索賠工作。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賠償的,賠償權利人應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達成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
為確保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有序開展,《方案》同時提出建立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的監督機制,省、市縣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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