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百善鎮某村村民丁某在某地購置房屋一套,約定最遲交付日期為2018年3月31日。事實上開發商在2018年5月4日才將房屋交付給丁某。交付后房屋所在的物業管理公司要求丁某繳納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丁某認為4月1日到5月4日期間房屋尚未交付到自己手中,自己也沒有享受到物業公司的服務,因而拒不繳納4月份的物業費,雙方各執一詞,到百善鎮法律援助工作站進行咨詢。
法律分析:
工作人員向雙方解釋道: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在本案中,由于開發商的原因致使房屋未能準時交付使用,丁某未能按時入住,也未享受物業服務,丁某主觀上并無過錯,不應承擔4月1日到5月4日之間的物業費用。應當由開發商對此部分予以交納。對于5月4日以后的物業費用,無論丁某是否入住,物業公司都已經并將提供服務,應當按期交納費用。
聽了工作人員的解釋,物業公司和丁某都有了法律層面上的正確認識,最終雙方達成和解,丁某同意交納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用,雙方再無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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