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C加熱器”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無錫國威陶瓷電器有限公司、蔣國屏與常熟市林芝電熱器件有限公司、蘇寧易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11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蔣國屏是名稱為“一種PTC發熱器的導熱鋁管及PTC發熱器”實用新型專利(即本案專利)的專利權人。無錫國威陶瓷電器有限公司(簡稱國威公司)為本案專利的獨占實施被許可人。國威公司、蔣國屏以常熟市林芝電熱器件有限公司(簡稱林芝公司)生產、銷售的空調PTC加熱器侵害其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500萬元。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本案專利權利要求2的保護范圍,判決林芝公司等停止侵權行為,酌定林芝公司賠償國威公司、蔣國屏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國威公司、蔣國屏和林芝公司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本案專利權利要求2的隱含技術特征,不落入專利權利要求2的保護范圍。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國威公司、蔣國屏的訴訟請求。國威公司、蔣國屏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二審判決關于本案專利權利要求2保護范圍的解釋有所不當,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本案專利權利要求2的保護范圍。遂判決撤銷二審判決,變更經濟損失數額共計937萬余元。
【典型意義】本案再審判決創新侵權損害賠償認定機制,在損害賠償認定方面具有典型性和指導性。對于可以體現出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金額的證據,通過侵權產品銷售總金額、利潤率、貢獻度計算出被訴侵權產品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對于不能體現出被訴侵權產品具體銷售金額的證據,依照法定賠償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本案通過合理運用證據規則、經濟分析方法等手段,特別是充分考慮了涉案專利對被訴侵權產品利潤的貢獻度等因素,終審改判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近950萬元,通過司法裁判努力實現侵權損害賠償與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的協調性和相稱性,充分體現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司法政策,切實保障了權利人獲得充分賠償。(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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