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3日訊 證監會日前對永清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永清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累計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19,886.97萬元,直至2018年12月,永清集團才清償資金占用本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條的有關規定。
上述情況反映出申曉東作為公司時任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劉敏作為公司財務總監,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申曉東、劉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托貸款;
3.委托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是原文:
關于對永清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永清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申曉東、劉敏:
經查,2018年4月至5月期間,永清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清環保”或“公司”)控股股東湖南永清環境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清集團”)累計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19,886.97萬元,直至2018年12月,永清集團才清償資金占用本息。該行為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條的有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永清環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申曉東作為公司時任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劉敏作為公司財務總監,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申曉東、劉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申曉東、劉敏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忠實、勤勉履行職責,杜絕類似行為再次發生,確保公司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南證監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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