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政府網站發布的《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吳興分局關于2019年第二季度行政處罰情況》,浙江久立鋼構工程有限公司被開罰單。
行政處罰決定書(湖吳環罰﹝2019﹞13號)顯示,2019年4月2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單位正常生產。兩個移動噴漆房內的鋼構件處于噴漆晾干工序,噴漆房兩側卷簾門處于開啟狀態,且廢氣處理設施未開啟,導致噴房內晾干件產生的有機廢氣無組織排放到車間,并通過敞開的車間排入外環境。
吳興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責令其改正,并作出罰款人民幣83000(捌萬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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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罰款金額(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有效期 |
浙江久立鋼構工程有限公司 | 湖吳環罰﹝2019﹞13號 |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廢氣的生產活動未在密閉空間進行且未按照規定使用廢氣防治設施 | 2019年4月2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單位正常生產。兩個移動噴漆房內的鋼構件處于噴漆晾干工序,噴漆房兩側卷簾門處于開啟狀態,且廢氣處理設施未開啟,導致噴房內晾干件產生的有機廢氣無組織排放到車間,并通過敞開的車間排入外環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 罰款 | 1、責令改正; | 8.3 | 2019.05.10 | 201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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