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NCP21120113110339083)。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NCP21120113110339083)
食品安全質量監督抽檢(NCP21120113110339083),涉及北辰區1家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老姜(生產日期:2021.4.21;規格型號:/;商標:/;質量等級:/;)。被抽樣單位:天津物美未來商貿發展,標稱生產者:天津市茄農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該批次老姜經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規定的要求(標準要求噻蟲胺≤0.2mg/kg,實測值為2.72mg/kg)。
二、監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情況
北辰區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5月21日啟動了經營環節的核查處置。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從天津市茄農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購進被檢批次老姜,共計10kg,貨值金額115元,已全部售出,違法所得8元。
三、對企業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抽檢批次老姜的進貨票據,以及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和產地證明,如實說明了進貨來源,履行了其作為經營者的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等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四、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排查,天津物美未來商貿發展有限公司天重道店經營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的老姜,當事人接到檢測報告后立即配合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并對違法問題進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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