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月21日,天津市河西區市場監管局網站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2年第18號)。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2年第18號)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GC21120000110338008),涉及我區1家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通告如下:
天津浯水恒山商貿有限公司銷售飲用水
(一)抽檢基本情況。食品名稱:包裝飲用水(抽樣單編號:GC21120000110338008,制作日期:2021-11-26),不合格項目: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天津站于2021年11月10日對當事人進行抽檢, 執法人員于2021年11月29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當事人提供明倫桶裝水生產廠家天津市北方明倫桶裝水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03 MA05JNDW2A)、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SC10612011 114227)、現款銷售單和提供恒大清風桶裝水供貨商天津市和平區廣聚源泉桶裝水銷售中心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20101MA07A2K6X0)、銷售單,生產廠家和供貨商也確認抽檢的明倫桶裝水和恒大清風桶裝水為自已銷售給當事人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相關材料,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未造成危害后果。生產廠家和供貨商也證明抽檢的桶裝水為自己銷售給當事人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免予行政處罰。本局于2021年2月18日向送達了津西市監綜執罰告{2022-21}143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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