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4月27日,四川省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2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5號)。

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5號)
省局發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通告》(2021年第48號)及我局發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通告》(2021年第7號)、(2021年第9號),涉及我市22批次不合格食品?,F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眉山市東坡區蘇湖白酒經營部經營的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白酒;規格型號:散裝(55%vol);生產日期:2019年11月26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眉山市東坡區蘇湖白酒經營部;經檢驗,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8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白酒的行為,違法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6日對該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00元)。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情況
原因排查:人為添加。該批次白酒購進回來后,在壇內大概還剩100斤的時候該經營部員工向白酒里添加了少量甜蜜素。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二、不合格食品飲用天然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飲用天然水;規格型號:18.9L/桶;生產日期:2021年8月27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眉山市詩書天然飲用水廠;被抽樣單位名稱:仁壽縣詩書礦泉水經營部;經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合格。
樣品名稱:飲用天然水;規格型號:18.9L/桶;生產日期:2021年8月26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眉山市詩書天然飲用水廠;被抽樣單位名稱:仁壽縣詩書礦泉水經營部;經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合格。
樣品名稱:飲用天然水;規格型號:18.9L/桶;生產日期:2021年8月22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眉山市詩書天然飲用水廠;被抽樣單位名稱:仁壽縣詩書礦泉水經營部;經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合格。
(二)生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飲用天然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于該當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因相同行為受到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眉東市監行處字〔2021〕332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從重處罰。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3日對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捌拾元整(¥80.00元);
2.罰款人民幣陸萬伍仟元整(¥65000.00元)。
(三)生產企業原因排查情況
原因排查:生產工藝和儲運不當??赡苁峭吧w密封不嚴。
(四)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仁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5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飲用天然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處罰。鑒于當事人索要了供貨商的相關資質及進貨票據,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眉山市仁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4日對該當事人的行為免于行政處罰。
(五)經營企業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其他。廠家生產的產品不合格。
整改情況:進一步完善進貨查驗制度,每批次產品都索取檢驗合格報告后,再購進該產品。
(六)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東坡區、仁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三、東坡區王哥面莊使用的盤子和面碗黑色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盤子;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6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東坡區王哥面莊;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樣品名稱:面碗黑色;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6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東坡區王哥面莊;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使用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盤子和面碗黑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4日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其他。使用前未進行清洗消毒。
整改情況:每次使用前按要求進行清洗消毒。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四、宋大金經營的油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油條;規格型號:散裝;生產日期:2021年10月23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宋大金;經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仁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油條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眉山市仁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7日對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2.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00元)。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人為添加。使用了食品添加劑。
整改情況:絕不在制作和銷售此類不合格食品。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仁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五、東坡區洪君飯店使用的蘸碟、碗和盤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蘸碟;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7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東坡區洪君飯店;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樣品名稱:碗;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7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東坡區洪君飯店;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樣品名稱:盤子;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7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東坡區洪君飯店;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使用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蘸碟、碗和盤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3日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其他。使用前未按要求進行清洗消毒。
整改情況:每次使用前按要求進行清洗消毒。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六、東坡區易淑華腌臘制品經營部使用的小盤和大盤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小盤;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6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東坡區易淑華腌臘制品經營部;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樣品名稱:大盤;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6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東坡區易淑華腌臘制品經營部;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9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使用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大盤和小盤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3日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其他。使用餐具、飲具前未按要求進行清洗消毒。
整改情況:每次使用餐具、飲具前按要求進行清洗消毒。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七、洪雅縣秀芬豆花飯店經營的油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油條;規格型號:散裝;生產日期:2021年10月24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洪雅縣秀芬豆花飯店;經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洪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油條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眉山市洪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5日對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00元)。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生產工藝。含鋁發泡劑未攪拌均勻。
整改情況:規范制作流程。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洪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八、東坡區杜姐飯店使用的杯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杯子;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7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東坡區杜姐飯店;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使用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杯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4日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其他。使用前未按要求進行清洗消毒。
整改情況:每次使用餐具、飲具前按要求進行清洗消毒。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九、眉山市東坡區周奮飛飯店使用的碗和盤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碗;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8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眉山市東坡區周奮飛飯店;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樣品名稱:盤子;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8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眉山市東坡區周奮飛飯店;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4日對當事人進行當場處罰。經查,當事人使用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碗和盤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4日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其他。未按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
整改情況:做好清洗。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十、東坡區超瓊飯店使用的盤子和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盤子;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8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東坡區超瓊飯店;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樣品名稱:碗;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8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東坡區超瓊飯店;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對當事人進行當場處罰。經查,當事人使用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碗和盤子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情況
原因排查:其他。未按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十一、東坡區葉勇小吃店使用的面碗和白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面碗;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8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東坡區葉勇小吃店;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樣品名稱:白碗;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11月18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東坡區葉勇小吃店;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對當事人進行當場處罰。經查,當事人使用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面碗和白碗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情況
原因排查:其他。未按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十二、眉山市東坡區張大哥牛肉店使用的碗和蘸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碗;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11月22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眉山市東坡區張大哥牛肉店;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樣品名稱:蘸碟;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年11月22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眉山市東坡區張大哥牛肉店;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4日對當事人進行當場處罰。經查,當事人使用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碗和蘸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8日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情況
原因排查:不明原因。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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