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8月16日,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廣西南寧糧創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的不合格食用植物調和油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關于廣西南寧糧創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的不合格食用植物調和油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2年5月27日,我局收到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SG222068),報告顯示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對廣西南寧糧創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的食用植物調和油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乙基麥芽酚項目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 | GC22450000622232901 | 樣品名稱 | 食用植物調和油 |
生產日期 | 2022-04-03 | 型號規格 | 1.6L/瓶 |
標稱生產企業 | 廣西南寧糧創貿易有限公司 | 被抽樣單位 | 廣西南寧糧創貿易有限公司 |
檢驗不合格項目 | 乙基麥芽酚 | 檢驗機構 | 廣西-東盟食品檢驗檢測中心 |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一)違法事實認定
廣西南寧糧創貿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日使用購進的大豆油(轉基因)、花生油、芝麻油生產了15箱桂滿園?花生香型食用植物調和油(生產日期:2022/04/03,凈含量:1.6L)共90瓶,其中的2瓶以20元/瓶的價格銷售給抽檢機構進行抽檢,剩余88瓶該公司全部自行封存在成品庫合格區中,未進行銷售。經抽檢發現該公司生產的食用植物調和油乙基麥芽酚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0日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二)依法處罰情況
該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要求的食用植物調和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處罰決定書編號:南市監處罰〔2022〕2728號):
1.沒收不合格桂滿園?花生香型食用植物調和油(生產日期:2022/04/03,凈含量:1.6L)產品88瓶;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元(¥1.00);
3.罰款人民幣伍萬元(¥50000.00)。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一)排查原因
成品出廠檢驗未進行乙基麥芽酚項目檢測,原料成品出廠檢驗報告未能提供乙基麥芽酚項目檢測數據。
(二)整改情況
1.要求原料供應商提供原料出廠檢驗報告包括乙基麥芽酚檢測項目;
2.增加對原材料的送檢頻率,檢測乙基麥芽酚項目。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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