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1月9日,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區3家經營者3批次食品不合格?,F將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潼南區塘復超市經營的散裝花生,其中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購進日期:2022年7月5日。
潼南區賴記炒貨店經營的散裝胡豆,其中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購進日期:2022年6月10日。
潼南區趙海炒貨店經營的散裝怪味胡豆,其中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購進日期:2022年7月3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潼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上述經營者排查不合格原因。經排查,均系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造成,承諾在今后的經營中嚴格執行進貨查驗義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因潼南區塘復超市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8月15日予以立案調查,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渝潼南市監處字〔2022〕387號)。對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材料文件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本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60元;2.罰款3000元。
因潼南區賴記炒貨店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8月15日予以立案調查,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渝潼南市監處字〔2022〕388號)。對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材料文件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本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40元;2.罰款3000元。
因潼南區趙海炒貨店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8月22日予以立案調查,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渝潼南市監處字〔2022〕386號)。對當事人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材料文件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對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本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08元;2.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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