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廣島)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期抽檢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等共計984批次樣品,其中不合格24批次。
4家企業食品經復檢后仍然不合格
中國質量新聞網梳理發現,4家生產(銷售)企業對食品初檢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復檢結果仍然不合格。
臺州市椒江銘澤調味品商行銷售的標稱浙江萬昌醬園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浙東陳年花雕三年陳黃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浙江萬昌醬園酒業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據悉,甜蜜素是食品生產中常用的甜味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甜蜜素在黃酒中不得使用,甜蜜素對成骨細胞的增殖和分化有明顯的抑制作用,經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標的飲料或其他食品,會因攝入過量對人體的肝臟和神經系統造成危害,特別是對代謝排毒能力較弱的老人、孕婦、小孩危害更明顯。
浙江綠而康農副產品有限公司銷售的豇豆,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浙江綠而康農副產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杭州站)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據了解,倍硫磷是一種具有觸殺、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機磷農藥,對蚜蟲等有較好防效。少量的殘留不會引起人體急性中毒,但長期食用倍硫磷超標的食品,對人體健康可能有一定影響。《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19)中規定,倍硫磷在豆類蔬菜中的最大殘留限量值為0.05mg/kg。豇豆中倍硫磷殘留量超標的原因,可能是為快速控制蟲害,加大用藥量或未遵守采摘間隔期規定,致使上市銷售的產品中殘留量超標。
溫州市菜樂農產品有限公司銷售的豬肉,五氯酚酸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舟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溫州市菜樂農產品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寧波海關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據悉,五氯酚酸鈉常被用作除草劑、殺菌劑。《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250號)中規定,五氯酚酸鈉為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生豬肉中檢出五氯酚酸鈉,可能是飼料中藥物殘留導致。
湖州寶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傳統味千張包子,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湖州寶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據介紹,過氧化值主要反映產品中油脂被氧化程度。千張包子中過氧化值超標的原因,可能是產品儲存條件控制不當,導致油脂過度氧化;也可能是原料儲存不當,導致脂肪過度氧化,使得終產品過氧化值超標。食用過氧化值超標的食品,可能導致腸胃不適、腹瀉等癥狀。
1家涉事企業稱已經停產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企業中有1家此前也被查出生產不合格食品,還因此被處罰。
浙江省溫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此前公布的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2021年第47號)顯示,2021年8月25日,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對浙江萬昌醬園酒業有限公司的澤國陳醋進行抽檢。2021年9月22日,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檢驗報告,報告顯示浙江萬昌醬園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澤國陳醋”經抽樣檢驗,菌群總數項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醋》要求。同時,該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2021年第47號)顯示,浙江萬昌醬園酒業有限公司因生產不合格澤國陳醋,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被沒收違法所得130元;罰款5100元。
就接連出現食品質量問題一事,中國質量新聞網聯系到了浙江萬昌醬園酒業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員。對方告訴本網:“廠子今年已經關了,不生產產品了。反正廠子已經不生產了,質量也沒什么關系了。”
本網詢問停產原因時,該工作人員表示,說不太清楚。隨后就掛斷電話。
中國質量新聞網查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現,截至發稿時,浙江萬昌醬園酒業有限公司還是“存續”狀態。該公司2001年6月成立,其注冊資本為800萬人民幣,主要生產黃酒、白酒、食醋(釀造食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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