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12月6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遼寧省食品檢驗檢測院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涉及武清區1家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天津市武清區楓之灰副食經營部(張偉)經營的黑芝麻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2年8月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委托遼寧省食品檢驗檢測院(遼寧省鹽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天津市武清區楓之灰副食經營部(張偉)銷售的黑芝麻(購進日期:2022年4月)進行抽檢,2022年9月1日出具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No.SC202205996),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酸價(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被抽檢的不合格批次黑芝麻于2022年4月購進25kg。進貨時未查驗上述黑芝麻供貨方資質,無法提供供貨方《營業執照》和有效進貨票據。截至2022年9月9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上述產品已全部售出,銷售單價22元/kg。當事人積極排查不合格原因并張貼召回公告,涉案不合格批次產品最終召回數量為零。本案貨值金額550元,違法所得55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案件需要的相關證據,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的所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 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550元;3.罰款10000元,罰沒款合計10550元。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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