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月10日,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涉及天津市寧河縣鑫鑫玉海大酒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墨魚。

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的通告
現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寧河縣鑫鑫玉海大酒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墨魚。
(一)2022年10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從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接到天津海關動植物與食品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 22DZS0006102),報告顯示天津市寧河縣鑫鑫玉海大酒店采購的墨魚(購進日期:2022-09-13)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2022年10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現場未發現不合格批次麻蛤。
(三)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監督當事人對不合格食品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當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啟動召回程序,于店門口張貼召回公告。
二、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電話進行投訴舉報。
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寧河縣鑫鑫玉海大酒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墨魚。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2年10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從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接到天津海關動植物與食品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 22DZS0006102),報告顯示天津市寧河縣鑫鑫玉海大酒店采購的墨魚(購進日期:2022-09-13)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案件情況。
當事人涉嫌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墨魚的貨值金額為20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天津市寧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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