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從江蘇省蘇州市生態環境局網站獲悉,張家港市華能玻璃鋼有限公司被罰款2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蘇環行罰字〔2023〕82第029號)。
信息顯示,張家港市華能玻璃鋼有限公司的違法事實為“VOC未密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蘇州市生態環境局對張家港市華能玻璃鋼有限公司處以罰款2萬元。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號 | 蘇環行罰字〔2023〕82第029號 | |
違法事實 | VOC未密閉 | |
處罰內容 | 罰款2萬元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 |
處罰類別 | 罰款 | |
罰款金額 | 2萬元 | |
失信等級 | -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張家港市華能玻璃鋼有限公司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3205827605213190 | |
組織機構代碼 | - | |
工商登記碼 | - | |
稅務登記號 | - | |
居民身份證號 |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錢能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2-07 | |
處罰機關 | 蘇州市生態環境局 | |
地方編碼 | 0 | |
公示截止時間 | 2024-02-07 | |
數據更新時間 | - | |
備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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