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南京市生態環境局網站公開行政處罰信息(六合區),涉及南京鑫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該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被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元整)。具體信息如下: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處罰事由 | 處罰依據 | 處罰結果 | 處罰決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失信程度 |
寧環罰〔2023〕16026號 | 南京鑫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9132011669463308X9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 | 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 2023/2/13 | 吳寶強 | 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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