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3月17日,四川省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對瀘州市龍馬潭區國彬家電經營部銷售的1批次瀘源包裝飲用泉水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對瀘州市龍馬潭區國彬家電經營部銷售的1批次瀘源包裝飲用泉水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64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2號)》,涉及瀘州市龍馬潭區國彬家電經營部銷售的1批次瀘源包裝飲用泉水不合格。現將該批次不合格產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樣品名稱:瀘源包裝飲用泉水;生產(加工、購進)日期:2022-11-01;被抽樣單位名稱:瀘州市龍馬潭區國彬家電經營部;被抽樣單位地址:瀘州市龍馬潭區洪達路64號;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瀘縣玉蟾純凈水廠;標稱生產企業地址:瀘縣福集鎮玉蟾村第七村民小組;不合格項目:銅綠假單胞菌。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產品控制情況
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12月27日向瀘縣玉蟾純凈水廠送達了上述不合格產品監督抽檢的《檢驗報告》等材料,并實施了現場檢查,未發現上述不合格批次產品。
經查明:該批次產品共生產82桶,共計1459.6公斤,貨值221元;銷售82桶,共計1459.6公斤,剩余0桶;召回0桶。未召回原因:已全部銷售并使用,無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況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與電子產品混放造成污染,導致不合格。沒有證據證明生產環節原因導致出廠時產品不合格。
(三)行政處罰情況
沒有證據證明生產環節原因導致產品出廠時不合格,瀘縣玉蟾純凈水廠生產不合格產品的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規定,不予立案。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產品控制情況
瀘州市龍馬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12月1日向瀘州市龍馬潭區國彬家電經營部送達了上述不合格產品監督抽檢的《檢驗報告》等材料,并實施了現場檢查,未發現上述不合格批次產品。
經查明:該批次產品共購進50桶,共計890公斤,貨值500元;銷售50桶,共計890公斤,剩余0桶;召回0桶。未召回原因:已全部銷售并使用,無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況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運輸過程中導致桶口松動,又與電子產品混放造成污染。
(三)行政處罰情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七)項的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二十八條第二款以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瀘州市龍馬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日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瀘龍市監處罰〔2023〕12號),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500元(大寫:人民幣伍佰元整);
2.警告;
3.罰款500元(大寫:人民幣伍佰元整)。
以上罰沒共計:1000元(大寫:人民幣壹仟元整)。
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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