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7月17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DBJ23120113111031128)。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DBJ23120113111031128)
國家食品安全質量監督抽檢 (DBJ23120113111031128),涉及北辰區1家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芒果(購進日期:2023-03-28)。被抽樣單位:天津市北辰區繽紛果緣水果經營店。該批次芒果經譜尼測試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規定的要求(標準要求≤0.04mg/kg,實測結果為0.099mg/kg)。
二、監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情況
北辰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4月25日啟動了經營環節的核查處置。經查明,2023年3月28日當事人購進芒果進行銷售,進貨時未查驗上述芒果供貨方資質,無法提供供貨方《營業執照》和有效進貨票據,當事人購進農產品未記錄數量,無法確定芒果購進數量,涉案芒果已全部售出。經營者在其銷售場所實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三、對企業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上述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芒果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以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考慮到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同時當事人違法行為貨值金額較小,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以及公平公正要求,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改正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處罰款 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排查,天津市北辰區繽紛果緣水果經營店經營噻蟲胺項目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芒果,非經營環節導致,但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接到檢測報告后立即配合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并對違法問題進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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