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信用中國(廣東)網站公開行政處罰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江蓬環罰〔2023〕34號】,涉及江門市蓬江區利爾翔竹木制品廠。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江門市蓬江區利爾翔竹木制品廠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440703MA51NU1D79 | |||
組織機構代碼 | 工商登記碼 | 稅務登記號 | 事業單位證書號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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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順麗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江蓬環罰〔2023〕34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 | ||||
違法事實 | 2023年4月26日和5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主要從事竹制品加工項目,設有噴涂工序,屬于使用木器涂料企業。我局委托中科檢測技術服務(廣州)股份有限公司對你單位正在使用的油性噴槍連接的藍色膠桶內的油性漆進行采樣檢測。根據檢測報告[GXH230512-05]顯示,當事人使用的涂料中VOC含量為799g/L,超過《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579-2020)表2 溶劑型涂料中VOC含量的要求中“木器涂料(限工廠化涂裝用)限量值≤420(g/L)”的要求,不屬于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即當事人存在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違法行為。 |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和參照《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第六條、第七條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及其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三章 大氣污染防治類”中“十五、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3.15 裁量標準”的規定 | ||||
處罰類別 | 罰款 | ||||
處罰內容 | 罰款貳萬元。 | ||||
罰款金額(萬元) | 2.000000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8-18 | ||||
處罰機關 | 江門市生態環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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