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8月30日,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53號)。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53號)
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區4家經營企業,5批次食品、1批次餐飲用具不合格。現將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江津區黃貴全農副產品經營部經營的白芹、韭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調查。經查,該批次購進日期為2023年5月17日的白芹共計23kg,抽樣3.8kg;該批次購進日期為2023年5月17日的韭菜共計20kg,抽樣3kg。截至報告送達當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同批次白芹、韭菜已全部銷售完畢。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和協助江津區黃貴全農副產品經營部排查不合格原因,經江津區黃貴全農副產品經營部自查,造成該批次白芹、韭菜不合格的原因系產地種植時農藥使用超標。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召回該批次剩余白芹、韭菜。整改后,該公司復查結論為合格。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4日對江津區黃貴全農副產品經營部依法立案進行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者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相應的書證,經過調查取證,已查清案件事實。江津區黃貴全農副產品經營部銷售噻蟲胺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白芹和毒死蜱項目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韭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江津區壹佳彗購副食超市經營的泥鰍、瓜子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調查。經查,該批次購進日期為2023年5月15日的泥鰍共計5kg,抽樣2.77 kg,截止報告送達當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同批次泥鰍已全部銷售完畢;該批次購進日期為2023年3月23日的瓜子共計25kg,抽樣4.567kg,截止報告送達當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同批次瓜子剩余1.336kg;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和協助江津區壹佳彗購副食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經江津區壹佳彗購副食超市 ??自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泥鰍在養殖環節恩諾沙星用于消炎,用量過多,獸藥殘留限量超標導致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瓜子在儲存過程中環境條件控制不當,導致油脂酸敗,過氧化值超標。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下架剩余瓜子,做好進貨查驗工作,落實主體責任,查驗貨品檢測報告。整改后,該公司復查結論為合格。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3日對江津區壹佳彗購副食超市依法立案進行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者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相應的書證,經過調查取證,已查清案件事實。江津區壹佳彗購副食超市銷售的泥鰍、瓜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三項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 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白沙店經營的泥鰍?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調查。經查,該批次購進日期為2023年5月19日的泥鰍共計20kg,抽樣基數13.792kg,截止報告送達當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同批次泥鰍已全部銷售完畢。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和協助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白沙店排查不合格原因,經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白沙店自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經銷商在運輸過程中為提高泥鰍的成活率亂添加“恩諾沙星”獸藥。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高度重視,在以后購進的食品中,加強購進食品的查驗制度。整改后,該公司復查結論為合格。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7日對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白沙店依法立案進行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者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相應的書證,經過調查取證,已查清案件事實。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白沙店銷售泥鰍恩諾沙星μg/kg的實測值為184,標準指標為≦100,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重慶市江津區金江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復用餐飲具)?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予以調查。經查,該批次碗(復用餐飲具)抽樣數量為1000ml,是當事人日常清洗重復使用的碗。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督促和協助重慶市江津區金江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經重慶市江津區金江老年公寓有限公司自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系洗滌劑過量且清洗水反復使用,清洗消毒不夠徹底。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立即整改,要求其對抽檢不合格的碗(復用餐飲具)進行清理,不再使用,同時在今后清洗過程中控制洗滌劑用量,增加清水沖洗次數,避免清洗水反復使用,防止交叉感染。整改后,該公司復查結論為合格。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4日對重慶市江津區金江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依法立案進行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制作了詢問筆錄,提取了相應的書證,經過調查取證,已查清案件事實。重慶市江津區金江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經營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碗(復用餐飲具)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重慶市江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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