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49期)。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3年第49期
根據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信息系統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區1家水果店。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貴陽市觀山湖區胖子副食品店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3年6月7日我局收到貴陽海關綜合技術中心對貴陽市觀山湖區胖子副食品店所銷售的“蘋果蕉”進行抽樣檢驗的檢驗報告,經抽樣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規定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于同日向當事人送達貴陽海關綜合技術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XBJ23520115702805142),并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同批次不合格蘋果蕉,故未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于6月7日報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
(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建議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拾伍元陸角(¥25.6元);
二、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元);
罰沒共計人民幣貳仟零貳拾伍元陸角(¥2025.6元),上繳國庫。
貴陽市觀山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