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江蘇省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19期),涉及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金潤萬家超市銷售的標稱鹽城建湖香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原味瓜子。

市市場監管局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3年第19期)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發布的《關于15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22期),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金潤萬家超市銷售的標稱鹽城建湖香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原味瓜子
(一)抽檢基本情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金潤萬家超市銷售的標稱鹽城建湖香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原味瓜子,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當事人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金潤萬家超市,并對該超市實施現場檢查和調查。經查,當事人從一經銷商處購進標稱鹽城建湖香佰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原味瓜子共計15公斤,貨值金額300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實際召回,并非法獲利47.7元。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47.7元,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生產環節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建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當事人建湖香佰味食品有限公司,并對該公司實施現場檢查和調查。經查,當事人在2023年4、5月份炒制了150公斤原味瓜子,貨值金額1800元,發往鹽城銷售,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實際召回,并非法獲利150元。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及《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150元,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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