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從信用中國(廣東)網站獲悉,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東莞市厚街福滿億鞋材加工店作出行政處罰:罰款3.5萬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東環罰字〔2023〕681號。具體信息如下: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東莞市厚街福滿億鞋材加工店 |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個體工商戶 |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2441900MABMLHY393 | |||
組織機構代碼 | 工商登記碼 | 稅務登記號 | 事業單位證書號 | 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
- | 441915600010971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萬傳祥 |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東環罰字〔2023〕681號 | ||||
違法行為類型 | 有機廢氣車間未密閉及未安裝使用設施 | ||||
違法事實 | 2023年8月1日,我局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你單位1條生產線正在生產,該生產線上的噴油工序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通過管道收集至廢氣處理設施,但廢氣收集管道有6個敞口,部分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經處理經上述6個敞口排放到外環境。 | ||||
處罰依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關于“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三章§3.14裁量標準中“空間、設備未密閉,已安裝但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排污口所在區域是環境敏感區或限批區以外的區域,處6萬以上8萬以下的罰款。”和《東莞市環境違法行為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指引》關于“三、從輕處罰標準......(三)除上述(一)(二)項以外情形的,當事人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按擬罰款金額的50%降低處罰。根據上述標準減少罰款金額的,減少的額度最多不得超過20萬元;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同時符合上述(一)(二)項情形的,按較低的減輕幅度降低處罰。”的規定, | ||||
處罰類別 | 罰款 | ||||
處罰內容 | 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叁萬伍仟元罰款。 | ||||
罰款金額(萬元) | 3.500000 |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 |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10-09 | ||||
處罰機關 |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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