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案例一:肖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行為案
2022年11月26日上午,陽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查處肖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行為案,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線索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2年11月26日,陽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陽西縣新墟鎮新正街巡查時,發現當事人肖某銷售的9種批準文號為食字號的“蟲草延時王”、“海狗王”等食品其現場提供不了這些商品的合法來源資料內容。經陽江市檢測檢驗中心檢驗,檢出“西地那非”成分。經查明,當事人肖某銷售的食品是從茂名某地攤進購,截至案發,已銷售了10多盒,獲利約1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已涉嫌構成犯罪,2022年11月28日,陽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食品的安全關乎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等切身利益,國家對食品的生產、銷售都有嚴格的規定和安全監管。為了一己私利銷售含藥品的食品,最終會得到法律的嚴懲。取財有道,生財有方,食品行業從業者應忠于商業道德,恪守信用,依法依規合法經營。
典型案例二:陽西縣某涼茶店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案
2023年6月7日,陽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某涼茶店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及對當事人經營者罰款2000元,對直接責任人罰款3000元的“處罰到人”決定。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3月2日,陽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陽西縣某涼茶店銷售的化痰止咳茶、降火茶、干咳茶、五花茶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根據承檢機構出具的4份《檢驗報告》顯示,陽西縣該涼茶店于2023年3月2日制售的4種涼茶被檢出有不得添加的藥品成份,分別是:化痰止咳茶檢出有地塞米松(實測值0.301mg/kg)、對乙酰氨基酚(實測值1840mg/kg)、氯苯那敏(實測值6.9mg/kg);降火茶檢出有對乙酰氨基酚(實測值3.13mg/kg);干咳茶檢出有地塞米松(實測值0.6mg/kg)、對乙酰氨基酚(實測值2380mg/kg)、氯苯那敏(實測值4.77mg/kg);五花茶檢出有對乙酰氨基酚(實測值1.31/kg)。2023年4月6日,陽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陽西縣該涼茶店涉嫌食品中添加藥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和《廣東省食品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涼茶屬于食品范疇。只能是用純中草藥煎熬而成的,在涼茶的加工制作過程中添加西藥或其他任何違禁物質都屬于違法行為。該局按“情節嚴重”進行處罰,吊銷當事人許可證,落實“處罰到人”制度,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禁止經營者及其直接責任人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上處置方式既嚴厲處罰了當事人,又讓個人承擔了法律責任,懲戒效果顯著,形成對全縣涼茶行業的有效震懾,切實維護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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