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0月23日,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3年第22期),涉及南京市雨花臺區泰順飯店經營的生姜、南京樂小館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雨花西路店經營的大蔥等。

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3年第22期)
2023年,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我區食品進行抽檢,現將我局對相關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企業的處置情況公布如下:
1.南京市雨花臺區泰順飯店經營的生姜。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毒死蜱。企業購進上述產品6公斤,貨值108元,已全部銷售。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責令改正;警告;罰款500元。
2.南京樂小館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雨花西路店經營的大蔥。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噻蟲嗪。企業購進上述產品3.05公斤,貨值15.25元,已全部銷售。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可能與種植環節農藥使用不當有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免予處罰。
3.南京愛斯米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使用的杯子。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餐具清洗消毒環節控制不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責令改正;警告。
4.南京雅依生鮮超市有限公司銷售的大蔥。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噻蟲嗪。企業購進上述產品5公斤,貨值28元,已全部銷售。未召回原因:已張貼召回公告,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責令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1.2元;罰款1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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