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1月14日,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3期),涉及4批次不合格食品。

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3期)
近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通告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好逗(蘭花豆-蔥香雞肉味)
(一)抽檢基本信息。鹽城市響水縣六套好又多生活超市銷售的標稱蘇州傻明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好逗(蘭花豆-蔥香雞肉味),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蘇州傻明食品有限公司,并對該公司實施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共生產該批次不合格產品25公斤,銷售25公斤,貨值金額350元,已銷售部分未能實際召回,不合格原因為過程控制不嚴。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當地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做出沒收違法所得35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土南瓜子(分裝)
(一)抽檢基本信息。姑蘇區金閶歐德福超市銷售的標稱江蘇億萊旺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土南瓜子(分裝),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姑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姑蘇區金閶歐德福超市,并對該超市實施現場檢查。經查,該超市共購進該批次不合格產品7.5公斤,銷售6.8公斤,剩余0.7公斤退回供貨商處,貨值金額448.5元,已銷售部分未能實際召回,不合格原因為生產過程控制不嚴。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當地監管部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三、醉食尚花生(五香味)
(一)抽檢基本信息。泰州市非梵食光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蘇州市蘇太太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醉食尚花生(五香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相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蘇州市蘇太太食品有限公司,并對該公司實施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共生產該批次不合格產品300公斤,銷售300公斤,貨值金額7500元,已銷售部分未能實際召回,不合格原因為經營環節儲存不當。相城區市場監管局調查發現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不成立,不予行政處罰。
四、筷子
(一)抽檢基本信息。相城區元和味三說土菜館使用的筷子,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相城區人民政府元和街道辦事處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相城區元和味三說土菜館。經查,不合格原因為清洗消毒不到位。當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筷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當地監管部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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