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1月20日,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五十期)。

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3年第五十期)
一、根據浙江華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FL23090806,涉及我區1家經營單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溫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阿丹蔬菜店。
2、食品名稱:紅蝦。
3、食品生產日期/批號:2023-09-06。
4、檢驗類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5、不合格項目:二氧化硫殘留量。
6、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銷售的紅蝦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標準要求,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構成銷售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的事實。當事人購進紅蝦未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的規定,構成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制度的違法事實。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發布召回信息,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本局決定酌情予以減輕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157.5元,上繳財政;二、對當事人銷售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5000元,上繳財政;三、對當事人未履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制度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二、根據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2310948981、2310948990,涉及我區1家經營單位2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溫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陳萬財便利店。
2、食品名稱:長豆角、糖蒜。
3、食品生產日期/批號:2023-09-14、2023-09-02。
4、檢驗類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
5、不合格項目:噻蟲嗪、二氧化硫殘留。
6、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店內銷售的不合格長豆角、糖蒜的行為,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的規定,構成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的事實。當事人的未提供索證索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之規定,屬于未遵守進貨查驗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發布召回信息,根據《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本局決定酌情予以減輕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45.47元,上繳財政;二、對當事人銷售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要求,處以罰款5000元,上繳財政;三、對當事人未履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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