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文學作品被網站盜用 作者狀告經營者索賠上訴人(原審被告):梁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
原審被告:深圳某汽車用品公司
張某是文字作品《某某森林》的作者,該作品于2004年7月由世界知識出版社公開出版。2005年5月17日,北京人民廣播電臺將《某某森林》錄制成有聲讀物,于2005年1月16日到2005年2月21日期間在北京文藝廣播《子夜柔情》欄目中播出。2010年9月13日,張某發現在某聽書網站上出現了《某某森林》錄音制品,進入該網站后,可選擇在線收聽或者付費下載獲得錄音制品。張某申請公證對該網站傳播《某某森林》的行為進行證據保全,張某通過付費下載的方式獲得了《某某森林》錄音制品,該網站的收費賬戶名稱為梁某,工信部的域名備案信息查詢單證明某聽書網站的主辦單位為梁某,主辦單位性質為個人。
張某通過在網絡中搜索,發現深圳某汽車用品公司用來招聘的聯系電話和QQ號與某聽書網的聯系方式一致,故認為某聽書網并非梁某個人所有,網站所有者應該是深圳某汽車用品公司。
法院在審理時,依當事人申請用張某提供的方式進行搜索,顯示同一聯系方式還有其他公司在使用。此外,張某與該網站所留QQ聊天記錄顯示,網站所留聯系方式并非直接指向深圳某汽車用品公司,也沒有該公司直接經營該網站的信息。
張某認為,其從未授權該網站在線傳播《某某森林》,該網站的網絡傳播行為侵害其對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梁某及深圳某汽車用品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梁某、深圳某汽車用品公司辯稱其沒有參與經營涉案互聯網網站,更不知侵權事實,請求駁回張某起訴。
【裁判理由及結果】
利用網絡傳播牟利構成侵權判被告賠償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若無相反證據證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某某森林》一書為文字作品,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下,依法認定張某是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
本案庭審中出示張某提交的《某某森林》出版物及當庭播放經公證保全的音頻文件,其內容經比對為同一作品。張某訴請保護的作品已經公開出版發表,并在廣播電臺播出,某聽書網的經營管理者有條件接觸到該作品,其未經張某許可,利用互聯網絡平臺采取收費下載或在線試聽的方式向公眾提供《某某森林》全書的音頻文件下載,構成對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而依據工信部的查詢結果,梁某為某聽書網的主辦人,亦是該網站列明的收款賬戶所有人,故一審認定梁某就是該網站的經營管理者。深圳某汽車用品公司使用的聯系方式與某某聽書網的聯系方式相同,但無法直接證明深圳某汽車用品公司在經營管理某某聽書網,法院對張某關于深圳某汽車用品公司為網站實際經營者的主張不予支持。
原告張某未舉證證明其因被告梁某的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被告梁某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金額,一審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被告梁某侵權行為的性質及情節酌情判定梁某賠償張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及合理費用支出。據此,一審判決:1、梁某停止侵權,移除侵權內容;2、梁某賠償張某1萬元及合理費用支出;3、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梁某不服,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恰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手記】
如何正確認定網站經營者
根據我國對互聯網網站的管理規定,互聯網網站需要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備案或審批。因此,工信部的網絡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所顯示的網站開辦者,就成為權利人認定網站經營者即侵權者簡便而有效的途徑。
本案中,涉案網站的開辦者是梁某,網站顯示的收款的銀行賬戶也是梁某,足以認定梁某是網站的經營者。同時,即使梁某認為其沒有參與經營該網站,但她提供身份證及銀行卡給他人用于侵權使用也構成侵權行為。因此,無論如何梁某是否如其所述未參與經營,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侵犯著作權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當然,對于不同地區而言,賠償也會因地區之間經濟發展差異而有所區別,一般經濟發達地區賠償的額度較其他經濟較差地區高。而重復侵權、惡意侵權也是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張某并未舉證證明其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梁某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金額,梁某辯稱根據公證網頁顯示的涉案作品的下載量可以得出侵權人的實際侵權所得,但某聽書網站不僅提供涉案作品有聲讀物有償在線下載服務,還提供免費在線收聽服務,侵權行為給張某造成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實際侵權所得均難以確定,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及情節酌情判定梁某賠償張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并無不當。張某為本案支出的公證費、交通費、食宿費均向原審法院提供了相應票據予以證明,且均屬為制止侵權所花費的合理支出,原審法院對張某的此項請求予以認可亦無不妥。(溫錦資)
【法官簡介】
溫錦資,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助理審判員。 ■記者 吳濤
通訊員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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