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寧一
抽取樣品,是質監部門在工作中經常使用的一種手段。不管是抽樣取證還是抽樣檢驗(檢定、鑒定),都應按規定要求抽取樣品。做好抽樣工作,對質監工作具有重要意義。筆者結合多年的工作實際,淺談幾點對抽樣工作的認識。
第一,確保抽樣活動要合法。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對行政機關最基本要求,抽取樣品也不例外。抽樣必須于法有據,不能隨意抽樣、胡亂抽樣。《行政處罰法》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產品質量法》第15條規定:“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因此,抽樣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基礎上進行抽樣。只有在合法性前提下抽樣取證的證據才具有合法資格,也只有依法依程序抽取的樣品,經檢驗(檢定、鑒定)后的結論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簡言之,不具合法性的抽樣沒有立足之本。
第二,確保抽樣過程要嚴謹。抽樣工作是一項具體的行政行為,其過程是否嚴謹往往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抽樣活動是否有效,因此,抽樣過程必須嚴謹細致,注重細節。以監督抽查為例,抽樣前應當告知被抽查企業抽查的性質、抽查產品范圍、實施規范或者實施細則抽樣的依據;抽樣時應當詳細記錄樣品的情況;應按照抽樣標準抽取樣品,以保證抽樣的科學性及樣品的代表性;抽取的樣品應當面進行封樣;最后還要讓當事人對全部抽樣過程及樣品進行確認簽字。只有嚴謹細致地做好抽樣工作,才能確保抽樣活動合法有效,做到了這一點,就為后續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
第三,確保抽樣地點要明確。為什么要強調抽樣地點呢?因為地點和樣品的屬性、特征等密切相關,并決定著所抽樣品的特殊地位,不可等閑視之。比如,在制假現場抽取物證時,抽樣地點就與造假活動關系緊密,體現出證據與違法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再比如,《產品質量法》對監督抽查抽取樣品的地點作出詳細規定:“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待銷的產品中隨機抽取”。之所以強調抽樣的地點是“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就是要確保樣品是經過企業檢驗并合格。而在生產線上或待檢區抽取的樣品,顯然不能說明樣品是否為合格品,這樣的樣品經檢驗后合格與否都沒有代表性和說服力。因此,執法人員在抽取樣品時一定要寫明具體的抽樣地點。現實中,一些企業注冊地與執法人員實際檢查、抽樣地往往不在一起,此時更應注明具體的抽樣地點。
第四,確保樣品的情況要詳細。一件樣品能反映許多信息量,執法人員必須仔細、全面地記載樣品信息。除了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日期、廠名廠址、執行標準、產品等級等基本信息外,還應對抽樣基數、批量、抽樣數量等予以準確記錄。樣品信息記錄不全或不準確,無疑為后期工作帶來麻煩。比如,認定產品質量不符合明示內容的,而抽樣單上卻沒有記錄產品上的明示內容;認定企業冒用他人許可證號的,而抽樣單上沒有記錄產品包裝或標識上標注的許可證號;還有因樣品數量沒有注明含備樣而造成樣品數量混亂的;以及抽樣基數與產品批量混淆不清的,等等。可以看出,如果樣品信息記錄存在疏忽大意,就會給后期工作帶來極大被動,因此必須高度重視此問題。
綜上所述,抽樣是一項嚴肅的工作,抽樣人員應遵守程序規定,確保抽樣活動的合法性、科學性、嚴謹性、規范性。總之,抽樣人員要引起重視,切實做好抽樣工作。《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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