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朝軍
最近,不少北京市民發現,在早晚高峰甚至不少傳統非高峰時段里,通過滴滴等平臺打車已經變得很困難,要增加叫車成功的概率,往往得加價。
事實上,臨近春節,出行高峰到來,司機回家過年,這些確實導致出租車市場呈現出僧多粥少的窘迫,導致出行“約車難”難題,這樣的情形在往年也發生過。但關鍵是,人們吐槽的不僅僅是這些出行難問題,而是其背后潛藏的問題:同樣的出行難,為何一加價約車難題就能解決呢?這無疑與平臺推出加價機制有關。很明顯,在同樣的情形下,如果不是強制派單,趨利思維和有選擇載客必然會出現,出租車經營對象也可以堂而皇之地規避平時“拒載”的指責而有選擇地為加價客戶服務。因而,對于網約出租而言,在解決人們出行更便捷、更及時等難題的同時,也帶來了“隱形拒載”“選擇派單”等“滴滴亂叫”的怪相,這才是最讓乘客詬病的問題。
上述問題的發生,根源就在于網絡約車還沒有形成科學的規制機制和監督機制。比如目前網約出租市場大多壟斷在幾家網絡平臺運營商手中,那么很明顯,監督和管理必然限于舉辦方和組織方的自我狀態,難免會出現忽略乘客權益只顧經濟利益現象;又如目前網約出租作為新事物,僅僅是從技術上條件上不斷完善實現了網絡約車的及時和便捷,但在具體管理中,在派單責任管理和載客監管方面,卻沒有成熟的監督機制以及對出租車司機的約束機制,必然會出現“有選擇領單”“隱性拒載”、“看單(有無加價)出車”等畸形現象。更關鍵的是,在網約出租行為中,顧客只有“約”的權力,但卻沒有監督叫車平臺、“應約出租”的權力,對其也無法監督,無從監督,必然更會導致網約出租車市場亂象叢生,最終受損的還是乘客權益和城市交通市場秩序。
目前當務之急,必須從預防和干預網約出租的“滴滴亂叫”入手,加強規制機制建設。首先,是引進競爭機制,鼓勵有條件的網絡平臺進入出租車叫車市場,用競爭來打破網約出租的壟斷并倒逼其管理規范、服務提質。其次,應由交通、城管、綜治、司法等部門牽頭,出臺網約出租具體監督管理辦法,對包括準入門檻、派單管理、約車信息有條件公開、顧客問責投訴、違規究責處置等方面,建立健全一系列的監管監督制約機制,確保從源頭上規范網約出租平臺管理、出租車應約管理、違規處置究責、顧客權益保障等,讓網約出租置身于可監管、能監管、職能部門和顧客可監督之下。更關鍵的是,應結合網約出租平臺建設及完善對其監督,強化責任追究,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機制、責任追究機制、推出機制等,對于違反管理規定、出現“隱性拒載”“亂加價”等侵犯乘客權益等現象,一律從嚴追究責任,該退出的退出,該處罰的處罰,該禁止從業的禁止從業,這樣也能有效遏制“網約出租”的“滴滴亂叫”之亂象。《中國質量報》

您當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