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商品虛假宣傳,購物網站承擔賠償責任
網絡銷售主體關系到產品的責任承擔
本報訊 (涂 浩 許曉晨 記者曾祥素)消費者狀告網購商品虛假宣傳,購物網站和銷售第三方誰該承擔責任?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便審理了此類案件。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購物網站賠償消費者損失。
2015年3月23日,陳先生花7100元在某知名購物網站購買20罐嬰兒奶粉,網站在商品詳情頁面上顯示:商品具有“提高免疫力,預防感染性疾病”等內容,并顯示商品“由平臺發貨,并提供售后服務”。
陳先生購買并付款后,涉案奶粉由購物平臺發貨,并開具發票。同年7月1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上述產品為普通食品,認定購物網站構成普通食品廣告宣傳保健功能的違法行為,對購物網站做出了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后陳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稱,根據網站中涉案奶粉詳情頁的表述,涉案產品為該網站自營商品,故請求判令購物網站退貨退款,并進行3倍賠償
購物網站辯稱,涉案產品是由第三方經營,店鋪宣傳頁面及店內各商品展示頁面的內容均由第三方上傳、維護;店內商品由第三方銷售及提供售后服務;涉案產品由第三方發出,購物網站僅提供網絡平臺服務,不參與店鋪的經營;商品詳情頁標注平臺發貨并提供售后是網頁標錯了,在商品圖片下方售后保障部分可以看到,服務承諾:第三方展示銷售并由平臺發貨的商品,由第三方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而“消費者幫助中心”中“售后特色服務”處顯示的描述不準確,因網站目前合作模式較多,對自營的理解還沒有及時進行更改。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先生從購物網站購買涉案奶粉,由購物網站發貨并開具發票,可以認定陳先生與購物網站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涉案奶粉在宣傳網頁上寫明具有“提高免疫力,預防感染性疾病”等作用,但因涉案奶粉系普通食品,不具備疾病預防等功能,屬于虛假宣傳,存在欺詐行為。故判決購物網站退還陳先生7100元貨款,給付陳先生2.13萬元賠償款;陳先生返還所購20罐奶粉。
一審判決后,購物網站不服,以“與陳先生訂立合同的主體是第三方,應由第三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由上訴到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審理過程中,經調解,雙方達成“購物網站退還消費者陳先生7100元貨款,給付陳先生2萬元賠償款;陳先生返還20罐奶粉;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分別由陳先生、購物網站負擔”的調解協議。
法官提示:此案件雖在法院主持下順利調解解決,雙方當事人均對結果表示滿意。但該案提示消費者,在類似購物網站購物時,應注意區分出賣方為該購物平臺網站還是第三方。消費者可以通過網站上公示的信息進行判決,亦可提前與銷售方進行溝通,以確認產品的銷售方主體。該問題直接關系到產品相關責任的承擔,與消費者權益的維護密切相關。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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