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需要懲罰性賠償案例示范
□ 胡立彪
“美聯航暴力驅客”事件近日又有新動向。事件中受害乘客David Dao的代理律師表示,他們已與美聯航達成庭外和解,但未公布賠償金額。不過,有網友爆料稱,賠償金額高達1.4億美元(約合人民幣9.56億元)。雖然該網友很快刪了帖,但“天價”賠償這事還是引起強烈圍觀。國內網友紛紛表示,“人生中第一次想被打”“被趕下飛機結果竟是送飛機”“又要去丹麥,又要去美國,簡直忙不過來”。
作為吃瓜群眾,國內網友這么說只是戲言,但巨額賠償金這事卻可能不是玩笑。人們注意到,美聯航在此次事件之后提出了整改措施,從“將提高自愿棄程賠償金的上限至1萬美元”這一條看,它是下了血本的,也說明它的確是怕了。其“怕”者,除了事件導致公司利益和形象受損之外,應該還包括支付給受害者一大筆額數的賠償金。美聯航清楚,在維護自身權益這事上,美國消費者不開玩笑。能與消費者達成和解最好,不然鬧上法庭可就被動了,損失可能更大。在美國,消費者“獅子大開口”要出“天價”賠償的案例太多了。且舉一例:2016年2月和5月,美國強生被法院判定分別向兩名女性支付賠償金720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4.96億元)和550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3.79億元),原因均為受害消費者懷疑自己身患癌癥由強生出售的滑石粉所致。
這樣的判決顯示出美國的司法天平更多是向消費者傾斜的。而懲罰性賠償的首要目標,就是指向在市場上可以獲得巨大利益的企業單位。所謂賺錢越多責任越大。道理很簡單,企業越大,其錯誤(比如出售劣質產品)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也越大。法律必須通過加大懲罰,讓企業付出慘痛代價,警示該企業和其他企業不要輕易越雷池。當然,美國法律的這種傾向性,是基于消費者天然的弱勢地位考慮的。一般情況下,消費者若想證明制造商或者銷售商的商品存在缺陷,往往困難重重。為了強化消費者的權利保護和侵權補償,美國法院審判中往往會引用“事實自證”的原則。也就是說,只要法官能在原告提供的間接證據中,推斷生產商存在過失,那么,生產商就應該承擔侵權責任。這樣的制度就弱化了消費者的舉證責任,也降低了消費者的維權難度。
正是有這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存在,美國企業大都比較老實規矩,市場假冒偽劣等違法現象很少見。也正是看到這種制度對凈化市場的積極作用,我國政府也有意借鑒引進。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分別規定了“退一賠三”和“假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條款。而在2016年3月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李克強總理作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出要“建立商品質量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意味著,適用商品范圍更廣、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將大大增加各類市場主體的違法成本。這既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轉型升級的必然選擇。
不過,必須承認的一個事實是,我國目前在懲罰性賠償制度司法實踐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遠沒有發揮出該制度應有的作用。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與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所做調查顯示,近年來判決的10倍賠償案件,原告勝訴率只有30%左右。而且,人們也沒有看到過幾個有影響的可稱為“天價”懲罰性賠償案例。懲罰性賠償制度不是用來欣賞的,不是停留在紙面上用來嚇人的,而是要在行動中對不法生產經營者形成實際的威懾。顯然,社會還需要更多的懲罰性賠償案例示范。只有讓這些案例呈示出殺一儆百的警示作用,才能彰顯法律威嚴,市場上的違法現象才會減少,整個市場才能和諧有序發展。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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