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家發
如今,越來越多的商家選擇在小區電梯間內投放廣告。一方面,電梯廣告的費用較為便宜,另一方面,小區居民每日多次乘坐電梯,廣告宣傳效果較為明顯。但是,很多小區居民并不清楚這筆廣告收入該歸誰所有。隨著電梯廣告的普及,出現了不少物業公司占有廣告收益、業主委員會起訴要求返還的案件。
(據11月21日人民網)
電梯間廣告收益的錢到哪里去了?這筆錢往往被物業公司當作“小金庫”擅自使用和處置了。殊不知,這筆收益依法應當歸全體業主所有。
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由此可見,小區利用公共場所出租廣告位收取廣告費、設置停車場收取停車費等公共收益,除去合理的成本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收益。也就是說,這筆公共收益屬于全體業主的錢,物業公司無權擅自當作“小金庫”,隨意支取使用和處置。
然而,一些物業公司卻無視業主的合法利益,把在電梯內、墻體上設置廣告位收取的廣告費;配套會所對外出租;綠地和地下人防設施改為停車位,收取停車費等等公共收益,統統當作物業公司自己的收益,作為“小金庫”,想怎么樣用就怎么用,或中飽私囊,成為一筆“糊涂賬”,而廣大業主對此根本就不知情。
筆者認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肩負起職責,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來保障業主利益。比如,敦促物業公司開設公共收益專門賬號,實行專款專用,物業公司無權擅自動用,必須由參與管理的業主委員會依法依規作出處置決定后,物業才能協助使用這筆收益,并使賬面收支清清楚楚,除去合理的成本外,這筆收益怎么花,要真正由業主自己說了算。對物業公司弄虛作假、擅自使用甚至侵吞公共收益等不法行為,予以行政和經濟上嚴厲制裁,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則“亮紅牌”吊銷物業資質。這樣,倒逼物業公司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規規矩矩地管理和使用好小區公共收益,不敢越“雷池一步”。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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