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 倩
日前,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聯合上海市司法局發布《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2.0版》,對免罰適用范圍進行了擴展。免罰清單是指對于初犯且未造成嚴重危害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及時整改后,可免于行政處罰,也被稱為首違不罰。上海市對免罰清單進行升級,基于對之前近兩年實踐效果的客觀判斷。事實上,不僅是上海,北京、湖北、甘肅、廈門等地也制定實施了針對首次輕微違法經營行為的相關規定。
這項規定之所以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是基于以下特點。
免罰清單的制定有利于解決基層執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不予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擁有的裁量權之一,由于法律對“輕微違法行為”規定較為模糊,在使用時容易產生“同案不同罰”等問題,不僅讓被處罰的企業感到不公平,也給執法人員帶來困擾,影響了免罰規定的使用。免罰清單對輕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量化細化,對“不予處罰情形”進行具體明確,給執法人員提供了明確指引,有利于統一執法尺度,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更為重要的是,“首違不罰”回應了企業關切,為各類企業提供了更加寬容的營商環境。一些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由于設立時間不長,合規意識與能力不強,初次違法多為無心之失,如商品尚未貼上價格表就暫時放到貨架、商品價格標簽混淆等違法行為帶來的危害較小,如果一概進行行政處罰,難免對企業未來經營發展帶來負面影響,很可能會令企業一蹶不振。而小微企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促進經濟增長、穩定就業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首違不罰采取對當事人損害最小的方式達到法律懲戒的目的,為企業糾正錯誤留下了空間,充分體現了執法的審慎包容,為企業發展增添信心,為經濟發展注入新動能。
需要注意的是,“首違不罰”并不等于放任不管。目前各地出臺的“免罰清單”相關規定均提出,“免罰不等于免責”。也就是說,免罰僅免除了行政處罰,但并未免除所有責任,市場主體本身應履行的糾正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等責任仍在。而且,相關企業的首次免罰將會在監管部門“留痕”,作為日后監管執法的依據。對于曾免罰又“明知再犯”的市場主體,監管部門將從嚴從重查處。而對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從嚴查處。
可以看出,監管部門在實施“首違不罰”時,即堅持包容審慎,又嚴守“原則底線”,充分體現了執法的寬嚴相濟。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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