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玉龍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而且,根據相關法規政策,個人信用報告不良記錄不適用于信用修復。由此可見,消費者一旦被“征信修復”所忽悠,直接后果就是上當受騙乃至錢財受損。
2019年11月,焦某聲稱可以幫人修復征信記錄,張某信以為真,付了焦某6000元。過了很久,張某的征信記錄并沒變化,焦某收了錢沒辦事,張某感覺上當受騙。而騙子們收了錢要么找借口拖延,要么直接失聯。這樣的案例在現實生活中并不稀缺,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征信修復洗白”詐騙。
更值得警惕的是,據報道顯示,除了“征信修復”的培訓,不少機構還對外聲稱可以通過代理和加盟一起來賺錢。這類騙局以征信市場需求量大、有前景為理由,誘導受騙者用代理、加盟方式開辦征信相關業務,實則為騙取代理、加盟費用。可見,投資者若不認清“征信修復”套路,同樣會讓錢打水漂。
對于這些現象,不僅需要防范,更有必要依法加強整治。《征信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立個人征信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企業征信加盟代理機構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都不得采用加盟、代理、掛靠等方式從事企業征信業務”……對此,相關部門應當強化監管,對不法行為加強常態化治理。
對于個人而言,應該謹慎,不迷信“征信修復”。據了解,個人信用報告不良記錄不適用于信用修復,而不良記錄在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5年后自動刪除。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個人認為信用報告中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可以親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提出異議申請。也就是說,實現“征信修復”,個人須在法律邊界內行事,警惕上當受騙。
總而言之,“征信修復”既不靠譜又涉嫌違規違法。當然,網絡平臺也須加強對相關廣告的屏蔽。比如,詐騙分子的廣告里經常會配上銀行發出的征信信息修改的短信截圖,甚至還有與銀行客服通話的視頻,這些均是精心設計的“誘餌”,短信截圖都是PS出來的。對此,相關網絡平臺有必要加強警示,并對相關信息進行篩選與屏蔽。
《中國質量報》【八面來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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