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有媒體報道,一位消費者8月30日在云南昆明購買了一些月餅,發現生產日期竟是今年9月5日。對此,月餅廠家回應稱,包裝噴碼時出錯導致這一問題發生,愿意對這位消費者進行賠償。目前,當地有關部門已對此事介入調查。
對于月餅日期“早產”一事,有網友認為,其背后原因并非廠家解釋的“噴碼出錯”那么簡單。事實上,食品日期“早產”現象早就存在,近些年經常在媒體看到類似事件曝光。涉事企業既有不知名的小企業,也有永輝、家樂福、大潤發等中外知名大品牌。食品日期“早產”問題頻發,讓人懷疑其中存在貓膩,而當理清食品行業中的一個經營邏輯,就會發現,這或許是一些企業“有意為之”。
因與人的健康安全直接相關,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十分嚴格,對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提出很高要求。按照相關食品法律規定,進入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在保質期內,如果食品到了保質期仍未銷售出去,商家須將該食品下架回收,然后進行低價值處理(銷毀或當作飼料、肥料原料出售給相關企業)。對于食品企業而言,低價值處理過期食品意味著巨大的利益損失,他們當然不情愿這樣做。為了避免損失,有的企業會想辦法盡量在保質期內將所有食品售光,而有的企業則動起歪腦筋——人為“延長”保質期。常見的方法有二:一是涂改生產日期,一是讓食品日期“早產”。
據知悉行業內情的人士揭秘,相比于對已經標好的日期進行涂改,食品企業讓日期“早產”更安全,也更有利。在一些食品企業看來,“早產”食品可以多賣些日子,即使庫存時間長一點也不怕。而將一天生產出來的食品標注“早產”程度不同的日期,可以更大批量運往銷售市場,這樣既可以節省運費,也可以保證每天都有“新貨”。而且,日期不同往往意味著批次不同,這樣即使某批次食品被查出問題,其他批次食品也容易蒙混過關,從而減少損失。
事實上,我國包括《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在內的一些法律法規,均有關于產品日期標注的條款,要求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存在不標注或人為篡改日期行為的,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有權依法對其進行處罰。不過,盡管有法律法規管著,仍有企業商家在日期問題上觸碰紅線、以身試法。分析其中原因,一是因為一些企業玩日期游戲難以被發現,二是因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懲處力度尚顯不足。
可以肯定,企業暗自行日期“早產”之舉者眾,除被發現被查處的,還有不少漏網之魚。以目前職能部門的執法力量而言,按照傳統的監管方法很難做到讓法網疏而不漏。這就要求必須創新監管模式。有學者建議,可在企業中推廣江西南昌推行的“機器換人”監管模式,將企業生產車間的視頻監控接入智慧監管平臺,以“透明車間”有效防止生產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還可以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勵內部人士舉報企業日期違法違規標注問題。
當然,企業在日期問題上動心思,源于一個“利”字,而要根治日期“早產”亂象,一方面,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懲處力度,讓違法企業付出沉重代價,體現法律的威懾力。另一方面,要改變市場游戲規則,解決好臨期、過期食品的善后問題。食品企業是因為害怕損失才在日期問題上行茍且之事的,據此,有專家建議,應改變目前過期食品損失由生產商獨家承擔的現狀,探索在流通領域推行格式化合同,禁止過期食品回流廠家,相關損失由生產商、銷售商共同承擔。還可借鑒國外做法,引入第三方機制,扶持第三方企業將過期食品制成飼料、肥料,或者發酵生產甲烷,作為工業能源。企業都不害怕過期食品了,解決了后顧之憂,日期游戲自然也就沒必要玩了。
《中國質量報》【觀象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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