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姚延敏)近日,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制定發布《天津市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辦法明確,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消費品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該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消費品的范圍及缺陷的定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生產者是缺陷消費品的召回主體,應當對其生產的消費品質量安全負責,缺陷消費品召回是生產者的法定義務。生產者和從事消費品銷售、租賃、修理等活動的其他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實和分析處理制度,生產者應當對確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立即實施召回,其他經營者應當協助生產者實施召回。
同時,該辦法明確了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各區市場監管局及天津市產品風險監控和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承擔的相關職責,消費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方式、消費品缺陷信息分析研判程序、缺陷消費品的確認和召回程序、缺陷調查啟動及開展方式、公布消費提示信息的情形等內容。
該辦法共22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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