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北京冬奧會自由式滑雪女子大跳臺項目冠軍谷愛凌姓名被他人搶注商標一事引起廣泛關注。登錄中國商標網查詢發現,截至2022年2月10日,關于“谷愛凌”商標的注冊信息共有29條。其中,自然人張某于2019年6月申請的11個“谷愛凌”商標已完成注冊,其他公司及自然人申請的“谷愛凌”商標流程顯示為“被駁回”或“商標無效”。
名人姓名被搶注商標的現象早就存在。尤其是體育、文藝等領域的知名人士,其姓名更是成為商標搶注者眼里的“搶手貨”。姚明、劉翔、林丹、蘇炳添……這些體育界名人的姓名均曾遭搶注商標。在本屆北京冬奧會上,除了谷愛凌,中國短道速滑運動員武大靖、中國花樣滑冰選手金博洋、日本花樣滑冰名將羽生結弦等,這些表現優異的運動員也被人盯上,他們的姓名在近期及更早時候被搶注商標。
一些人之所以要干搶注商標這事,是因為有利可圖。在互聯網時代,流量為王,注意力可以吸引流量,流量可以轉化為商業價值。名人社會關注度高,具有很強的流量吸集能力和變現能力。以谷愛凌為例。據不完全統計,目前谷愛凌代言的品牌多達26家,另外還獲得了大約23家贊助商支持。相關報道顯示,2021年前,谷愛凌的代言費大約是100萬美元左右;在2021年2月,她獲得世界極限運動會和世錦賽兩枚金牌后,代言費迅速漲至180萬美元。這樣算來,她的代言價值已經超過3500萬美元。有人預測,就谷愛凌的人氣看,未來她的代言價值還會再漲,實現翻番甚至達到上億美元并不是難事。
一旦有人將谷愛凌的名字注冊為商標,可以相信,該商標相關產品一出廠便會擁有高知名度,這既能為商家省掉相當可觀的品牌推廣費用,也有助于其迅速打開市場。隨著市場挖掘向更廣、更深維度推進,“谷愛凌”這3個字的商業價值何止千萬元、上億元。而按照我國商標領域相關法規規定,申請注冊一個類別的商標,手續費只有幾百元。名人姓名巨大的“生利”能力,吸引許多人加入到搶注商標的行列,成為“商標掮客”“商標流氓”。他們將商標注冊、轉讓作為一門生意,通過囤積商標進而轉讓,或者通過惡意提起訴訟、提出商標執法投訴等方式獲取利益。
商標領域有關專家表示,國內惡意搶注商標現象較為普遍,除利益驅動外,也與我國該領域法規制度不完善有關。在現有法律規定、審查模式及審查標準的框架內,商標注冊實質審查環節發現和打擊惡意搶注商標行為具有一定局限性。比如,《商標法》采用的是申請在先原則,即誰先注冊就保護誰的商標,并沒有要求使用義務;該法僅對違反法律規定的代理機構實施處罰,對于個人注冊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這就使得惡意搶注商標行為違法成本較低。另外,被搶注人的法律救濟程序卻較為繁瑣,維權也較為不易。在缺少外在強制力的情況下,惡意搶注商標行為難有收斂。
商標制度的初衷是鼓勵市場主體通過注冊商標的方式自主維護品牌,提升社會美譽度,進而提高品牌價值。然而,惡意搶注商標行為違背市場誠信原則,不僅傷害合法市場主體的權益,影響到正當經營者對商標知名度的培育,阻礙甚至扼殺知名品牌的形成,而且耗費大量商標審查和司法資源,危害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危及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形象。因此,相關管理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堅決向惡意搶注商標行為說“不”。
針對惡意搶注商標亂象,我國政府已經在采取行動了。2019年11月1日,新修訂的《商標法》正式施行,其中加大了對惡意申請商標的法律規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對于被認定構成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和商標代理機構都會受到相應處罰。2021年10月,國務院印發《“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其中明確提出嚴格規范商標注冊行為,加強信用監管和行業自律,嚴厲打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和代理行為。今年1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定》,將“惡意商標注冊”列為失信行為。
打擊惡意搶注商標行為,既需完善法律,加強市場監管,更需常態化的規范和知識產權教育,做到懲戒與引導并重,營造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社會環境,讓知識產權文化深入人心,讓搶注商標等違法行為寸步難行。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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