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媒體報道,在不銹鋼材價格持續走高的背景下,部分上游鋼廠違約現象嚴重,出現長期拖欠、更改履約方式或強制搭配銷售等行為。如廣東佛山一家企業于去年底以1.3萬元/噸的單價向江蘇一家企業訂購了1.2萬噸冷軋不銹鋼卷,并支付了3000多萬元保證金。但今年初到了交貨期,供貨企業遲遲不交貨,反而提高價格,要求購貨企業按1∶3或者1∶4的比例購買高價格現貨(現貨鋼材價格高于原合同價格5000元/噸)搭配交付合同。
業內人士表示,在當下鋼材交易市場,這種“1斤瘦肉須搭配3斤肥肉”的強制搭配銷售行為并非個例,而是一種普遍現象。很多企業為了保持正常加工生產被迫接受,而有些企業資金緊張一時拿不出錢來,陷入“無米下鍋”的困境,致使下游制造業企業、工地、承包商等也無法開工,造成損失。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也應當包括提供服務),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交易過程中一方或者雙方均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但是附加的條件必須合理合法,否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上述不銹鋼交易過程中供貨方的行為就構成強制搭售行為。
事實上,我國法律并未完全禁止捆綁搭售行為,但這種行為的合法性前提是:不得違背購買者意愿且對購買者要作出明示。現在許多交易中經營者實施捆綁搭售,引起購買者不滿,主要原因即在他們忽視或者故意遮掩了這個前提。
從經濟學角度看,捆綁搭售是一個中性詞,它是一種常見的營銷手段。一般來說,當搭售產品和被搭售產品在功能上有聯系時,搭售有利于降低經營者經營成本,總體價格的下降也可為購買者帶來實惠。在消費領域以及電商平臺,搭售現象尤為普遍。一些電商平臺代售機票等代理服務利潤很小,他們把利潤點放在搭售保險、交通、住宿等服務上,也可以算是一種經營理念的轉變。但不管出發點如何,捆綁搭售作為一種經營行為,必須要遵守“買賣自愿”“合法合規”等市場法則,否則就會出問題。
前文所述不銹鋼材交易市場供貨方的強制搭售之舉,明顯違背購買方意愿,其行為破壞了市場法則甚至突破了法律邊界。近些年,捆綁搭售問題在消費領域一直是輿情熱點,占據消費投訴排行榜前列,相關部門也在加大治理力度。但總體看,實際效果并不是很理想,捆綁搭售經過改頭換面仍會以更隱蔽的方式繼續進行。
問題出在哪?盡管我國一些法律有關于捆綁搭售行為的限定,但均未對經營者侵犯購買者自主選擇權應承擔何種責任作出具體規定。而且,搭售(特別是電商平臺設置默認勾選搭售)是否違背購買者的真實意愿,在現實中很難說清。除此之外,購買者缺乏維權積極性,也是捆綁搭售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北京市消協曾就互聯網消費捆綁搭售問題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75.70%的被調查者認為捆綁搭售行為強制消費、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但遇到捆綁搭售行為后,有49.88%的被調查者選擇放棄購買,26.12%的被調查者選擇無奈接受,7.97%的被調查者選擇找平臺協商,僅有6.06%的被調查者選擇向有關部門或消協投訴。這種情況一方面說明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消費者維權渠道還存在不暢通的問題。
有鑒于此,當務之急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經營者捆綁搭售行為的法律屬性和法律邊界,并細化處罰措施,為加強監管執法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同時,鼓勵權益受損者積極維權,暢通維權渠道。對于經營者而言,也應該有所警醒,捆綁搭售玩貓膩,只能獲一時之利,不可能有長遠發展。只有誠信守法經營,專注于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才能得到市場認可,實現長遠發展。
《中國質量報》【觀象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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