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撤銷登記和檔案管理內容首次寫入總局規章
本報訊 (記者 徐建華)3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第52號總局令,正式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根據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實施,包括總則、登記事項、登記規范、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歇業、注銷登記、撤銷登記、檔案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計12章、82條。
《實施細則》明確,市場監管總局主管全國市場主體統一登記管理工作,制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制度措施,推進登記全程電子化,規范登記行為,指導地方登記機關依法有序開展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加強對轄區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監督管理,提升登記管理水平。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承擔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管理職責。各級登記機關依法履行登記管理職責,執行全國統一的登記管理政策文件和規范要求,使用統一的登記材料、文書格式,以及省級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系統,優化登記辦理流程,推行網上辦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規范化、標準化登記管理服務。
根據《實施細則》,市場主體按照類型依法登記的事項有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等8項;依法備案的事項則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9項。申請人可依法申請登記的市場主體類型有6種,即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普通合伙(含特殊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實施細則》還通過共性條款加個性條款的立法安排,對設立、變更、歇業、注銷等登記所需材料及辦理要求作出規定。其中,歇業是根據《條例》新增的制度內容。如《實施細則》明確提出,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市場主體延長歇業期限,應當于期限屆滿前30日內按規定辦理。市場主體備案的歇業期限屆滿,或者累計歇業滿3年,視為自動恢復經營,決定不再經營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等。
此外,撤銷登記和檔案管理內容首次寫入總局規章,并在《實施細則》中分別設立專章。《實施細則》還詳細規定了登記機關的監管職責、監管內容、監管方式,包括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營業執照監管等,以及市場主體應當履行的公示、報送年度報告等法律義務等。
(市場監管總局登記注冊局、信用監管司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答記者問詳見2版)
《中國質量報》【貫徹實施《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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