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徐建華)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發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釋》共29條,重點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問題作出細化規定。
《解釋》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適用條件進行了細化,并重點強調了“商業道德”。根據《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道德”,不能簡單等同于日常道德標準,而應當是特定商業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為規范。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行業規則或者商業慣例、經營者的主觀狀態、交易相對人的選擇意愿、對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依法判斷經營者是否違反商業道德。
《解釋》指出,人民法院認定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參照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包括誤認為與他人具有商業聯合、許可使用、商業冠名、廣告代言等特定聯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標識,應當視為足以造成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相混淆。
《解釋》明確,經營者在商業宣傳過程中,提供不真實的商品相關信息,欺騙、誤導相關公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商業宣傳。經營者傳播他人編造的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予以認定。根據《解釋》,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欺騙、誤導相關公眾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一)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三)使用歧義性語言進行商業宣傳;(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進行認定。
《解釋》還明確,經營者事前未明確提示并經用戶同意,以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等方式,惡意干擾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予以認定。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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