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決定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
涉及市場監管部門21項
本報訊 (記者 徐建華 實習記者 王雅雯)據中國政府網消息,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取消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9個罰款事項,調整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4個罰款事項。53個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中,涉及市場監管部門的有21個罰款事項。
據悉,此次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主要集中在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社會關注度較高的領域,取消和調整的目的是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讓企業和群眾感受到實實在在的好處。《決定》明確了這些罰款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處理決定和替代監管措施。
根據《決定》,涉及市場監管部門的21個事項中,16項罰款事項為取消事項,包括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定期提交報告,逾期未改正行為的罰款;對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行為的罰款;對違反《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有關規定行為的罰款;對未經許可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等行為的罰款;對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住所或者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變更申請行為的罰款等。下調罰款額的事項有3項,包括對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經認證的產品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對產品未經認證或者認證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認證標志出廠銷售行為中輕微行為的罰款;對眼鏡配置者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經檢驗不合格繼續使用行為的罰款。調整罰款計額計算方式的事項有2項,包括對企業冒用他人的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標志和編號行為的罰款;對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產品認證標識標注等行為的罰款。
市場監管部門取消和調整的21個罰款事項,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產品防偽監督管理辦法》《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決定》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有關行政法規修改草案送審稿,并完成有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后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在相關行政法規公布后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
《決定》提出,罰款事項取消后,確需制定替代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創新和完善監管方法,規范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目前,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21項罰款事項中,市場監管部門已經在《決定》中公布了其中16項罰款事項的替代監管措施。
《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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