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閆錫坤)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聯合自治區司法廳出臺《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通過包容審慎監管,規范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措施的實施,激發經營主體活力,促進經營主體健康發展,營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的營商環境。
《指導意見》明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4項適用原則,規定了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情形的判定標準,提出實施不予行政處罰的相關要求。同時,對食品監管、網絡交易監管等12個市場監管領域70項不予行政處罰事項的適用條件作了具體化、清單化規定。
《指導意見》強調,對于觸及食品、藥品、重點工業產品和特種設備安全底線,危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以及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不得適用不予行政處罰。同時,提出免罰不免責,對當事人實施不予行政處罰的,引導其依法退賠消費者損失,監督當事人依法履行召回義務,并對非法產品依法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場。對發現不合格產品的,加大抽檢和日常監管頻次。
《指導意見》擬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