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何 可)7月28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金融監管總局辦公廳、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交通安全統籌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任何機構不得面向不特定車輛開展交通安全統籌。企業、個體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機動車統籌”“機動車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統籌”等內容。
交通安全統籌是以交通運輸企業為發起主體,以提高運輸企業抗風險能力為目的,面向企業自有車輛開展的非經營性行業互助行為。
《通知》明確,交通運輸企業面向自有車輛開展交通安全統籌的,不另外辦理經營主體設立登記或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同時開立統籌資金專用賬戶,健全完善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確保統籌資金規范使用、專款專用,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經營范圍中已包含上述內容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其及時向市場監管(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業內專家表示,近年來,一些地方在交通安全統籌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如監管缺失、賠付風險高、業務不規范等。交通安全統籌不屬于保險業務,但一些從事該業務的公司卻開展類似保險業務。缺乏嚴格的償付能力、準備金、消費者保護等監管約束,存在風險隱患。
此外,一些統籌公司從事“高仿保險”業務,業務辦理流程、出具的報價單和車輛安全統籌單等與正規保險公司高度相似,并以遠低于同類保險的收費標準吸引消費者購買,具有很強的迷惑性,容易讓道路運輸經營者將其與正規保險混淆,上當受騙。當事故發生時,若統籌公司資金鏈緊張或面臨大量賠付,可能會以各種理由拖延賠付、拒賠,甚至直接跑路,導致車主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自身權益受損。
《通知》要求,治理假借交通安全統籌名義的非法經營行為。各地市場監管(行政審批)部門要將本地區經營范圍中含“機動車統籌”“機動車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統籌”等內容的經營主體登記信息,及時向同級交通運輸、公安、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共享。各相關部門依職責對上述經營主體業務經營情況逐一開展排查。
對排查確認開展交通安全統籌業務的交通運輸企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針對性加強政策宣講,督促嚴格面向自有車輛規范開展業務,嚴禁擅自擴大范圍。公安機關要會同各金融監管局、地方金融監管、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依職責嚴厲打擊假借交通安全統籌名義實施的各類犯罪行為。
同時,各金融監管局要進一步規范治理保險中介市場,嚴厲打擊銷售誤導等違規行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與從事機動車統籌、機動車安全互助等業務經營的非金融持牌機構進行任何合作。對于善后處置問題,《通知》提出,各有關地區交通運輸、公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指導督促相關經營主體妥善做好事故善后賠付等,切實維護參統人員合法權益。
上述5部門表示,鼓勵保險企業與行業協會、運輸企業等深化合作,參與營運車輛主動安防、視頻監控,以及運輸企業人員培訓、隱患排查、應急處置、緊急救援、糾紛調解等事前事中風險防范;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免費向職工贈送互助保障;全面加強對交通安全統籌的業務監管、監測預警、風險防控和善后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