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秦海峰)近日,修訂后的《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以下簡稱《規則》)正式印發。
《規則》明確將行政處罰劃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5檔裁量階次,并提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可免罰原則,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5檔裁量標準為:不予處罰針對法定免責情形;減輕處罰可在法定最低限度以下確定罰款;從輕處罰按“最低至最高罰款的30%”執行;一般處罰按“30%至70%之間”確定;從重處罰則按“70%以上至最高罰款”執行。
《規則》第十條明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原則上不予處罰,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等違法行為除外。其中,初次違法認定以2年內無同類違法行為為標準,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途徑核實。《規則》第二十三條明確:“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以下因素認定:主觀過錯小,沒有損害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故意;違法行為單一,實施方式簡單;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小;當事人生產經營規模小,影響范圍有限;未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危害后果;違法得到及時糾正或制止,后果輕微;其他可以認定輕微的因素。
《規則》要求省、市兩級市場監管部門對裁量基準實施動態管理。法律修訂或經濟形勢變化時,需在1年內完成裁量基準調整。對未列入基準清單但符合免罰、減罰情形的案件,明確“從其規定”的操作路徑,防止機械執法。
《規則》強調,落實“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對不予處罰的案件,要求執法人員監督當事人退賠損失、召回問題產品,并加大后續監管頻次。同時規定,當事人既有從輕情節又有從重情節時,需綜合考量確定處罰幅度,避免“簡單疊加”導致畸輕畸重。
針對違法行為跨越新舊法的情況,《規則》提出處理原則:舊法未設罰而新法設罰的,僅處罰新法實施后的行為;新舊法處罰輕重不同時,優先適用更有利于當事人的規定。若新法已廢止舊法中相關違法行為的定性,可酌情不予處罰。

